规范借调干部,为基层减负

发布时间:2024-11-24 11:44:34 来源: sp20241124

  学思践悟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提出,健全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今年1月和8月,中央层面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专项工作机制会议相继提出“着力解决借调基层干部问题”“进一步规范借调干部”。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特别提出“规范借调干部”相关内容,从严作出“上级机关、单位原则上不得从县及以下单位借调干部”的规定,明确不向县及以下单位借调干部、严控向市及以上单位借调干部等。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视角深刻领会上述规定的意图和精神实质,对推进工作落实落地、更好为基层减负具有重要意义。

  聚焦问题:

  借调干部的非正常化

  通过正规程序借调干部参与专班、指挥部等任务型机构或系统部门重大临时性任务,不仅是体制内开展特定工作的常用手段,而且是培养锻炼干部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干部增长见识、锤炼本领。

  然而,从实地调研和一些地方反映的情况看,当前借调干部产生了一些问题:一是专班或指挥部等的设立不断增多,为完成专项工作或临时任务,从各个地方和系统借调了大量干部;二是对借调干部制度执行不严格,领导个人意志色彩明显,突破了借调程序或条件的限制;三是借调干部逐级蔓延,基层的一些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和业务骨干被反复借调。在各级财政紧缩的情况下,编外人员数量只减不增、不断压缩,层层借调、反复借调干部的现象进一步蔓延的趋势越发明显。其结果就是:一方面,上级机关人浮于事,习惯当“二传手”,把急难险重任务交由借调干部完成,“机关干部看、借调干部干”普遍存在;另一方面,留在基层工作的干部数量不断减少,“干部空心化”和“小马拉大车”问题突出,负担越来越重。

  对上级机关而言,规范借调干部意味着减少甚至取消向下级部门或基层单位抽调干部,必然倒逼本级干部跳出原有的“舒适圈”。从基层单位面临的实际困难出发,从本级机关理应承担的职责考虑,从我们党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整个大局着眼,规范借调干部是各级党委政府应该而且必须做的事情。对此,需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思维,紧紧抓住上级机关这个关键因素,着力解决借调基层干部问题。

  治标之举:

  全面清理清退违规借调干部

  基层负担重,表现在基层、根子在上面。针对当前借调基层干部过多过频问题,可由省、市组织、编办、人社、纪检监察机关牵头,部署开展全面清理清退违规借调干部专项行动。

  一是明确清理清退对象。将从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借调(含跟班学习、抽调、以干代训等),目前仍在省直、市直部门帮助工作的所有基层干部都列入清理清退范围。

  二是全面摸底、自查自纠。省直、市直各部门对从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借调干部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准确统计,严禁瞒报、错报、漏报清理对象。未从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借调干部的省直、市直单位实行“零报告”制度。

  三是分门别类、应退尽退。根据摸底核查情况,将借调的基层干部分类建库,执行不同清退措施。对经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借调期未满的基层干部,到期及时清退;借调期已满的,全部予以清退。对未经组织、人社部门审批,擅自借调的,必须无条件全部退回原单位工作。

  四是组织开展专项督查。省、市组织、编办、人社、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相关部门组建联合督查组,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及时掌握清理清退专项行动进展,对省、市各部门清理清退借调干部工作进行随机抽查和重点督查,对县(市、区)和乡镇(街道)被借调的基层干部到岗履职情况进行“回头看”,防止基层干部再次回流。对在全面清理清退借调干部专项行动过程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省、市部门,取消年度绩效考核评优资格。

  治本之策:

  体系化健全规范管理制度

  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和清理后,可由省、市组织、编办、人社、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建立规章制度,健全长效机制,强化执行监督,严格规范借调干部的原则、程序和条件。

  一是坚持“非必要不借调”原则。省直、市直部门借调干部主要是为完成党委政府部署的重大项目、专项任务、重点工作等,不能用于从事部门常规业务。要严控借调干部的范围,涵盖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包括中小学教师等。要严控借调干部的比例和期限,明确同一干部不得反复借调。

  二是严格干部借调审批程序。省直、市直部门借调基层干部,先由借入单位发函明确借调的事由、岗位和期限等,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收到借调函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向借出单位征求意见。经审批同意后,由借入单位向借出单位发借调通知。省直、市直部门借调基层干部要报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借调期满或提前解除借调关系后,借调基层干部应回原单位工作。

  三是严格借调干部条件。不得借调以下类型的基层干部,包括:领导干部未满任职试用期的;新录用(聘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满试用期的;新录用(聘用)到乡镇工作未满5年(含试用期)最低服务年限的;新录用选调生未满基层锻炼期限的;定向培养、特岗教师、“三支一扶”、西部志愿者等人员未满协议服务期的。

  四是按照“谁借调谁管理”原则,由借入单位负责对借调基层干部的日常管理和平时考核。此外,要进一步优化编制资源配置,加快数字政府建设,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运行成本,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作者代凯系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副主任、教授 广州日报) 【编辑:陈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