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06 04:40:27 来源: sp20241206
□ 本报记者 徐伟伦
□ 本报实习生 刘奕轩
□ 本报通讯员 滕文学
看上一套房想租下来,花某便按照中介方的要求交纳了2000元用于锁定房源,并注明“租房押金,请查收”。然而,后续双方并未就租房一事谈拢,花某索要这2000元时,被告之属于定金性质,概不退还。于是双方对簿公堂。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此前在微信沟通中明确“2000元属于违约定金不退”,现因花某个人原因不再承租房屋,构成违约,依法无权要求返还所交付的定金,故判决驳回了花某的诉讼请求。
生活中,类似的情况不在少数。法官提醒,当事人在交纳此类具有预订、预约等相关性质的款项时,务必问清款项性质,不能随便交纳所谓的“押金”,以防掉入“坑”中。若转款之初双方既已明确款项为定金、违约金性质,则均需要严格遵守承诺,依约履行。
锁定房源又放弃索要“押金”被拒绝
好不容易在网上找到一处符合自己需求的两居室,花某便联系上了提供该房源的中介公司员工江某。看房后,花某提出需要增加房屋家具家电等。江某告诉花某,需要她交纳2000元以便锁定该房源。
同日,花某向江某微信转账2000元,并注明“租房押金,请查收”的字样。江某随即微信向花某回复“今已收花某定金两千,若违约定金不退,收到回复”的内容。花某也随即微信语音回复,要求对方对定金的内容进行解释。江某回复称,“违约定金不退的意思,就是你如果租了这房子,我们给你配完了相关的家具家电,你又不住了,不签了,定金是不退的。”花某回复:“了解,收到”。
然而,事后双方未就租房事宜达成一致,花某已经交的2000元定金也没有要回来。因协商未果,花某诉至法院,要求江某和中介公司返还钱款。对此,中介公司表示,已为花某承租的房屋进行了维修配置,但花某此举不但使公司丧失了与其他租户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商业机会,也给公司造成了损失,2000元定金依法不应退还。
名为“押金”实乃“定金”不予退还
对于这起纠纷,法官表示,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花某以押金的名义向江某进行转账,但在江某随即回复的内容中已经明确告知该款项为违约不能退的定金,且花某在之后与江某的微信沟通中对定金的含义也有了进一步的认知,表示了解且未提出异议,应当认定双方对该款项的性质达成了合意,即该款项为违约定金。花某未承租已交付定金的房屋,致使中介公司向花某出租房屋、收取租金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花某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无权要求返还所交付的定金。
交纳“押金”前需明确款项性质
生活中,除了房屋租赁外,在很多场合也会要求交纳“押金”预约标的或者服务权益。对此,通州法院的法官表示,“押金”这样的表述在法律上并不严谨,其可理解为“定金”,也可理解为“订金”。
据介绍,订金是预付款性质的一种,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即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给付一部分价款,作为担保将来订立正式合同的一种方式。合同订立后订金可以抵作合同价款,也可收回;当收受方拒绝订立合同,给付方有权要求返还订金;给付方拒绝订立合同,给收受方造成损失的,收受方可直接从其中扣除损失后再将剩余的订金返还给付方。此外,有的“押金”具有违约金或履约保证金的性质。法官称,违约金是合同一方违约时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在性质上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
“不难看出,字面上叫‘押金’其实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需要各方当事人对此款项的法律性质予以明确。”法官提醒,当事人在交纳“押金”时,一定要确定明白该款项的具体性质,同意后再交纳并保留好相关收据、收条、合同文本,避免口头约定无证据,防止发生矛盾纠纷陷入举证不能的被动局面。(法治日报) 【编辑:宋宇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