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负责人解读刑法修正案(十二)

发布时间:2024-12-21 10:26:13 来源: sp20241221

  加大行贿犯罪打击力度 加强民营企业平等保护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负责人解读刑法修正案(十二)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二),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腐败治理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完善腐败犯罪的刑法规定,是历次刑法修改的主线之一。近年来,立法机关对行贿犯罪规定也多次作出修改完善,不断加大惩处力度。

  这次修改是在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行贿犯罪的基础上对行贿犯罪的又一次重要修改。修改中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有针对性地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从重处罚”,加大刑事追责力度。

  “行贿人‘围猎’是政治生态的一个重要‘污染源’,对行贿行为决不能纵容,行贿不禁,受贿不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负责人指出,受各种因素影响,实践中存在对行贿惩处偏弱的情况,对于行贿犯罪的查处和打击与人民群众的期待仍有一定差距,需要进一步发挥刑法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中的重要作用。

  据该负责人介绍,此次修正案一共八条,实际修改的内容为七条,修改的条文虽然不多,但都非常重要。其中四条涉及惩治行贿犯罪,三条涉及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

  进一步修改完善行贿犯罪相关规定

  我国刑法中行贿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在法定刑上体现了严厉惩治。

  “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二)修改的内容上,主要体现三个方面。”该负责人作了具体介绍:

  一是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加大刑事追责力度,进一步明确释放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政策要求,将党中央确定重点查处的行贿行为在立法上规定从重处罚,具体包括七种情形: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二是调整提高单位行贿罪的刑罚。实践中,一些行贿人以单位名义行贿,规避处罚,导致案件处理不平衡,各方面反映对单位惩处力度不足,此次修改调整提高单位行贿罪的刑罚。

  三是对其他贿赂犯罪的刑罚作出相应调整。我国刑法根据贿赂犯罪的主体、对象、行为等不同,规定了较多罪名,对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作出调整后,为贯彻从严惩治的精神,相应地调整其他贿赂犯罪的法定刑,做好衔接和平衡。

  注重保护民企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近年来,民营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8月底,民营企业在企业总量中的占比达到93.3%,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

  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发展工作,强调“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两个健康”,要求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到实处。2023年7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对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的防范治理提出明确要求。

  据介绍,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持续关注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治理问题,提出不少相关意见建议。

  “调研过程中,各方面反映,近年来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问题多发、易发,关键岗位人员以权谋私、侵害企业利益情况突出,需要补充修改刑法相应规定。”该负责人说,刑法修正案(十二)立足实践需要,聚焦突出问题,作出修改完善,通过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企业财产犯罪,实现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完善民企内部人员腐败相关规定

  刑法修正案(十二)对完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修改涉及的条文包括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

  1997年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相关人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在很长一段时间,上述三类行为在国有公司、企业的表现较为典型。”该负责人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壮大,实践中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此次刑法修改结合企业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聚焦实践中的突出行为和迫切需要,将实践中反映较为集中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发生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资产等三类行为规定为犯罪。对此,该负责人解释说,将现行对“国有公司、企业”等相关人员适用的犯罪扩展到民营企业,针对的是企业内部关键岗位人员因腐败侵害企业、企业家权益的行为,将进一步加强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

  刑法修正案(十二)对完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修改涉及的条文包括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在上述条文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国有公司、企业之外的其他公司、企业相关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相关背信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明确了法律责任;刑罚上,依照第一款国有公司、企业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审议过程中,有意见提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除了商品之外,非法接受相关“服务”也是为亲友非法牟利的重要方式,刑法修正案(十二)对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增加了有关“服务”的规定。

  此外,此次修改在考虑实践情况的基础上,此次修法注重与相关法律的衔接,结合实践情况以及公司法修改情况等,对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作了进一步完善,将犯罪主体由“董事、经理”修改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构成上述犯罪,在前提上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行为上具备相应的故意‘损企肥私’行为,在结果上造成公司、企业重大损失,本质上是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搞非法利益输送,损害企业利益。”该负责人强调说。

  准确把握修法精神加强改进工作

  “修正案通过施行以后,关于行贿犯罪,有关执法司法部门应当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加强和改进有关工作。”该负责人强调说,在保持惩治受贿犯罪高压态势的同时,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妥善把握查处行贿的政策尺度,扭转有的执法办案人员重受贿轻行贿的观念,不断提升办案能力和水平。

  他进一步指出,对法律规定重点查处的行贿案件,该立案的坚决予以立案,该处理的坚决作出处理,一般情况下不能轻易不移送或者不处罚,而是应当从严把握。同时,从社会面上来说,任何人都应当树立法治意识,决不能通过行贿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同时,该负责人强调,实践中要充分考虑民营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要聚焦企业诉求,合理划定犯罪界限,同时要做好法律衔接。此外,在执法司法中,要加大对民营企业保护力度。

  本报记者 朱宁宁

  (法治日报) 【编辑:唐炜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