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9 01:30:28 来源: sp20241119
□ 本报记者 潘从武
□ 本报通讯员 孙文霞 赵祺
有人用短视频平台分享、记录自己的美好生活,也有人借着网络肆无忌惮地发言,甚至侮辱、诽谤他人。网络发言需要承担责任吗?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3年3月至5月,江某误以为贺某与其男友存在暧昧关系,便经常打电话骚扰贺某,给贺某造成很大困扰,于是贺某将其“拉黑”。
随后,江某又多次在某视频平台发布辱骂视频,并公布了贺某的照片。贺某的儿子发现后告知贺某并报警,但江某不仅继续在直播中辱骂贺某,还将贺某的微信号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曝光,导致一些不知情的群众联系贺某,更有甚者对贺某进行言语、肢体方面的侮辱,对贺某的工作和生活产生了很大影响。
贺某认为江某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和名誉权,遂将江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江某立即停止侵权并在某视频平台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
法院认为,江某因贺某与其男友常有业务往来而产生误会,在某视频平台发布不当言论,且发布了贺某本人照片,图片中能清晰地看到贺某的面部、体貌状态等外部身体形象,以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标准,能够清楚确认该照片为贺某。
同时,江某发表了明显带有侮辱、诽谤性质的言论,并将贺某的微信号、经营店铺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公布。江某的言语及行为带有强烈主观色彩和道德指控,其言论超出了合理的限度,足以导致原告的名誉及社会评价显著降低,很多不明真相的人电话联系贺某,到贺某所经营的店铺,致使贺某的正常生活和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可以认定江某侵害了贺某的名誉权和肖像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江某在某视频平台公开向贺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江某向贺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网络的便捷性与传播的广泛性使得网络侵权信息传播速度更快、损害后果更大。网络用户在自媒体平台上发表言论应更加注重避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治日报) 【编辑:付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