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05 22:49:51 来源: sp20241105
本报讯 (记者 刘 洋 通讯员 杨 茜 张碧娟)为丰富课余生活、增加工作实践,不少在校大学生走出校门,利用课余时间、实习期间入职或兼职参加工作实践并获取经济报酬。他们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是否受劳动法保护?近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判决确认在校大学生魏某某与某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023年5月22日,在校大学生魏某某入职某建筑公司,双方签订《见习协议书》,约定魏某某的见习期为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双方口头约定,魏某某取得毕业证书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试用期两个月,从魏某某取得毕业证书之日起计算。同年7月10日,魏某某取得毕业证书。同年8月18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同年9月,公司认为魏某某业绩不达标不同意转正。同月18日,魏某某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等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此后,魏某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未予受理,魏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某建筑公司2023年5月22日至2023年9月17日存在劳动关系。
永川区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魏某某在2023年5月22日入职时虽未取得学历证书,但魏某某系具备劳动能力的成年人,具备劳动者资格,且魏某某见习期间遵循其入职的某建筑公司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管理、从事公司所安排工作,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要素。法院遂判决某建筑公司与魏某某自2023年5月22日起至2023年9月17日止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法律并未禁止在校大学生作为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校大学生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若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遵循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有明确的岗位并接受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报酬,则双方之间实际上建立了劳动关系。但若在校大学生是以实践课堂知识、参加工作实习为目的,不求取劳动报酬或者通过短期、不定期劳务获得一定勤工俭学性质的报酬,则不应认定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故不能以“兼职”或“实习生”为依据简单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在校大学生应聘时应如实陈述自己的在校情况,用人单位在明知对方尚未毕业、仍愿意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应认定双方构成劳动关系。若用人单位并无招录在校大学生的意愿,在校大学生为获得就业机会,隐瞒自己尚未毕业等真实情形的,则可能因构成欺诈而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无论是在校大学生选择实习见习、勤工俭学、毕业入职,还是用人单位考虑降低用工成本、招揽优质人才,劳资双方均应提高法律意识,妥善保存入职及在职的相关资料,及时签订书面实习协议或者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编:温璐、梁秋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