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学习贯彻新修改《统计法》 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统计保障

发布时间:2024-12-24 14:16:19 来源: sp20241224

2024年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次《统计法》修改,对于新时代新征程统计服务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新修改《统计法》,奋力开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新局面,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信息支撑。

一、新修改《统计法》是统计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基本制度遵循

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统计法》自1983年颁布、1996年和2009年两次修改以来,有力促进了统计事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统计法治建设,要求进一步完善统计法律法规,有力保障统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这次《统计法》修改,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背景下全面深化统计现代化改革的一次重要制度建设,体现了鲜明的政治性、时代性、方向性。

(一)《统计法》修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就完善统计体制、防治统计造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等作出一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中央先后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等重要统计改革文件,为统计改革发展把舵定向、谋篇布局。此次《统计法》修改,将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各项部署和要求形成法律制度,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旗帜鲜明地将“统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写入总则,必将从制度上法律上有力推进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各项部署和要求不折不扣得到贯彻落实,确保党领导下的统计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行。

(二)《统计法》修改是笃信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新征程全面依法治国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统计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构成。坚持以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法治程序、法治方式开展统计工作,充分发挥法治对统计工作的规范引领保障作用,是统计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此次《统计法》修改,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立法原则,进一步明确法定职责权限、程序和责任,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推动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更加完善,必将有力保障统计事业在法治轨道上规范高效运行,确保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统计领域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三)《统计法》修改是以统计现代化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迫切需要。党的二十大确立了新时代新征程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中心任务。在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需要统计部门加快构建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为中国式现代化战略制定、进程监测、成就评价、国际比较和趋势预测等提供高质量统计数据和高水平统计服务。此次《统计法》修改,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确定的重点统计改革任务,紧紧围绕健全支撑高质量发展的统计指标核算体系,加强新经济新领域纳统覆盖,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等方面作出重要制度性规定,必将有力提升我国政府统计的生产能力、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统计支撑。

(四)《统计法》修改是保障统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成果。当前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的关键时期,也是加快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的关键阶段,统计工作仍面临不少问题和挑战,如统计造假问题仍有发生,统计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职能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中国式现代化统计监测、碳排放统计核算、数字经济统计核算等制度方法有待进一步健全等。此次《统计法》修改,聚焦统计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系统总结统计实践中成熟有效的工作经验做法并明确为具体的法律制度,必将有力有效解决一些长期困扰统计工作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不断增强统计工作的内生动力,激发统计事业的强大活力,推动统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准确把握新修改《统计法》的重点内容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新修改《统计法》的新规定新要求,体现了新时代新征程统计工作的新职责新使命。贯彻实施新修改《统计法》,要深入领会其立法原意,准确把握主旨要义。

(一)新修改《统计法》更加强调统计工作的科学性。统计工作是一项专业化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科学统计是保障统计数据准确性、提高统计调查效能的重要前提。当前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稳步推进,新质生产力加速形成,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全面深化统计制度改革创新,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统计数据反映高质量发展进程和成就。新修改《统计法》贯彻新发展理念,对与时俱进健全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大力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转化与运用作出规定,新增国家实施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对地区生产总值进行统一核算等有关内容。这些修改,为促进统计制度方法更加规范完善、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新修改《统计法》更加彰显统计工作的人民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统计法治建设的根本立场。从立法目的看,新修改《统计法》把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致力于真正让统计数据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服务于民、惠及于民,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统计获得感。从出台过程看,新修改《统计法》立法是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凝聚全民共识、反映人民意志的全民参与性立法。从修改内容看,新修改《统计法》在相关条目新增一款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统计信息的共享范围、标准和程序”作出规定;将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保密范围扩大至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在多个条款对改进统计调查方法、优化统计数据采集方式提出要求,有利于切实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更加有效为广大社会公众提供高质量的统计服务。

(三)新修改《统计法》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系统性。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治国理政实践中探索出的重要经验。新修改《统计法》着力强化党规国法及不同法律规范关于统计法治建设的协同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中央《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明确了新时期统计监督重点任务,新修改《统计法》立足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增加“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相关内容,明确了统计监督的法定内涵和职能定位。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进行统计造假、干预统计工作以及对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和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应当承担责任的6种表现,并注重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衔接,进一步加大对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追究力度。这些修改,在制度层面实现了统计法律与重要党内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统计造假等违纪违法问题系统施治的衔接贯通,极大提升了统计法律制度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

(四)新修改《统计法》更加聚焦维护统计法定职责履行。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受侵犯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法定职权。新修改《统计法》立足于维护统计工作秩序、增强抗干扰性作出重要修改,一方面将领导干部不得干预统计工作的禁止性行为由“三个不得”增至“四个不得”,新增“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内容,同时明确违反者将由其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另一方面就建立健全防治统计造假责任制新增加一条,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进一步明确了“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底线红线。这些修改,为领导干部依法组织领导统计工作、保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职权提供了法治遵循。

三、全面抓好新修改《统计法》的贯彻实施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确保新修改《统计法》得到严格遵守执行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统计工作的当务之急、重中之重。我们要以钉钉子精神狠抓新修改《统计法》的全面贯彻实施,着力提升统计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一)坚持分级分类,扎实做好新修改《统计法》学习宣传。知法是守法的前提。深入贯彻执行《统计法》,必须加强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厚植统计法治思想根基。要突出抓好领导干部学习教育,积极推动将新修改《统计法》列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集体学习、专题学习内容,持续推进“统计法进党校”,确保“关键少数”学习贯彻常态长效,使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组织者、推动者带头了解统计法、遵守统计法、执行统计法。要着力强化政府统计人员学习教育,督促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恪守职业操守,真正把统计法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要精心做好对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普法宣传,充分发挥新媒体优势,组织开展贴近大众、生动活泼的统计普法系列活动,积极营造《统计法》实施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注重系统集成,统筹做好配套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健全完善的统计法律法规规范是统计法治的基础。深入贯彻执行《统计法》,要以统计法律制度建设为主线,充分发挥统计法律规范体系中不同层级立法的作用,确保系统配套、有效衔接、务实管用。要围绕新规定新要求做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配套统计行政法规、统计地方性法规以及统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完善工作,进一步增强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针对现行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新修改《统计法》之间不一致、不协调问题,及时组织做好清理工作,确保《统计法》确定的原则规则在制度层面得到全面落实。

(三)压紧压实责任,切实维护统计数据质量生命线。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是《统计法》的立法宗旨,也是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深入贯彻执行《统计法》,必须坚持数据质量第一原则,将搞准搞实统计数据作为法定责任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要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全链条数据质量保障制度规范,充分应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变革统计生产方式,确保数据源头可溯、审核可控、质量可靠。要科学规范开展数据质量审核评估,不断提高相关指标数据之间的匹配性、衔接性。要扭住“责任制”这个牛鼻子,依法推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进一步压紧压实防治统计造假的领导责任、第一责任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通过全方位责任落实筑牢维护统计数据质量坚实防线。

(四)坚持协同高效,更加充分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统计监督是统计法赋予政府统计的基本职能,更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贯彻执行《统计法》,必须进一步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强化对统计领域公权力行使的制约和监督。要坚持问题导向、敢于动真碰硬,着力提升统计督察效能;持续加大重大统计违法案件直查力度,对统计造假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坚决遏制数字上的腐败。要不断夯实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的数据质量和工作基础,有效发挥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实绩导向、精准考核的牵引作用,推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要持续深化统计监督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等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强化统计监督成果运用,为切实防范和纠治数据造假搞“虚假政绩”等形式主义问题贡献统计力量。

(五)锚定改革任务,以法治方式加快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严格贯彻执行《统计法》,必须正确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实现统计立法和统计现代化改革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重大改革成果及时总结上升为法律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的多项统计改革任务,涉及统计标准、统计指标、制度方法、统计基层基础和国民经济核算等方方面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注重依靠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凝聚改革共识、推进改革进程、落实改革任务,依法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各种困难问题,把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融入改革全过程各环节,确保各项重要改革任务如期完成,以高质量统计现代化改革成效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责编:杨曦、高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