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02 04:10:05 来源: sp20241102
中新网 11月3日电 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消息,国家卫健委近日发布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托育机构的办托条件、托育队伍、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养育支持、安全保障、机构管理等评估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标准明确,托育机构是由单位(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等)或个人举办,由专业人员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照护服务的机构。
针对托育机构的办托条件,标准从托育机构资质、环境空间、设备设施、玩具材料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其中,托育机构应取得提供托育服务的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中应明确注明“托育服务”或“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应设有满足婴幼儿生活游戏的生活用房及适当的辅助用房。婴幼儿生活用房应布置在3层及以下,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婴幼儿用房明亮,天然采光,生活用房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0%。生活用房不宜朝西,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遮阳措施。房屋空气质量应合格,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18883。室外活动场地如果使用合成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36246。
托育队伍方面,标准指出,托育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所有托育工作人员应具有健康证明,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根据标准,托育机构应具备安全设施设备,安装一键式报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婴幼儿生活场所安装监控设备且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在日常生活与活动中向婴幼儿渗透安全教育,应确保婴幼儿受教育率达到 100%。定期面向婴幼儿家长开展安全教育。
据悉,该标准适用于对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照护服务的机构(含幼儿园的托班)的评估。对提供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照护服务的托育机构的评估可参照执行。该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编辑:周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