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05 15:00:20 来源: sp20241105
推动数字经济与数字司法协同发展是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不二选择。我们要加强与各方积极合作,共同推动数字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在司法审判工作中,要通过积极主动地发挥审判职能,有力服务保障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努力创造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最高法工作报告时指出,在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方面,人民法院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逐步增长;在促进公共安全治理方面,人民法院严厉惩治境内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个人权益保护方面,人民法院大力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在社会治理方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抓实诉源治理,促推社会矛盾纠纷源头治理。以上领域不仅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更关乎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目前,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超过50万亿元,占GDP比重提升至41.5%,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愈发紧密。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对我国整体经济发展具有决胜的关键作用。数字司法可以为这些领域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数字司法可以破解知识产权维权困境,支撑知识产权裁判尺度统一。《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是近年来有关知识产权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也是新时代贯彻执行依法治国、高质量发展理念的重要体现。数字经济要想实现高质量发展,知识产权是其中最重要的制度安排,发挥着基础性作用。随着我国向知识产权强国一步步迈进,各种类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都在不断增加,法院的受案压力也在逐渐加大,仅依靠传统的线下审判模式来办理案件对法院来说压力过大,此时数字司法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是助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一步,也使得数字司法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巨大优势得以彰显。
首先,在线诉讼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目前许多法院都具备线上审判的能力,这样一来许多知识产权案件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在线上进行诉讼。对于一些跨国或者异地诉讼的当事人来说,省去了不少的时间成本。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灵活运用“北京云法庭”这个平台,使得大部分案件都在线上解决,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其次,区块链技术的运用减轻了知识产权案件取证难的困境。知识产权案件由于专业性较高,涉及的技术较为复杂,一直以来都存在着取证难、证明难度大等问题。但随着区块链技术逐渐在司法领域被应用,起诉人可以通过线上提交电子证据,由链上节点共同见证,即实现司法数据的融合共享,享受区块链技术带来的便利。再次,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规则库统一了裁判尺度。该库又被称为“知己”裁判规则库,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建立的第一个专门收集、整理和发布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裁判规则的数据库,它包含的技术类案件审判“思维导图”,以简单直白的方式展示了审判规则的全貌。为法官提供了审判案件的索引,帮助法官快速地掌握规则体系,以便高效率地审理同类案件。
数字司法可以高效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营造安全可靠的数字经济环境。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日益增多,尤其是集团化特征日益突出。许多境外犯罪团体,通过控制诈骗团伙,形成规模庞大、人员数量稳定的诈骗犯罪网络集团。这种犯罪集团在规模不断升级的同时,诈骗犯罪手段也在不断升级,包括刷单返利、虚假投资理财、冒充电商物流客服等,手段愈来愈具有欺骗性。犯罪分子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过程中,多使用“深度伪造”等互联网技术,不但降低了犯罪成本,而且隐蔽性更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不仅给受害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给社会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危害。为了遏制这种犯罪行为,数字司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首先,优化算法模型,实现电信网络诈骗罪要素式智能分析判断。一些法院应用语义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研发刑事分析功能模块。该模块能够自动分析起诉书、公安案卷、检察案卷材料,抓取信息、分析案件、认定要素,实时概括案件争议焦点,并智能预测裁判结果。算法司法的适用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向上向善原则。法院在适用算法的同时也应探索完善算法规则司法审查标准,并逐步统一典型应用场景的司法规制规则。其次,丰富知识图谱,实现诈骗罪要素式审判数据共享共用。一些地方法院按照上级法院制定的数据归集共享有关办法,将收集到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据及图谱信息统一归集到高级法院进行汇总,并通过当地的政务办公软件再反馈至公安、检察、司法等部门,推动实现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整体智治。再次,打破数据壁垒,构建跨系统数据平台,创新诈骗罪数据分析新方式。一些法院将形成的业务规则转化为算法模型,将生成的算法模型、知识图谱通过安全途径与最高人民法院及协同单位共享共治,并支持生成案件的分析报告,实现了智慧算法模型的互联互通,完善了电信网络诈骗罪研判分析模型,为社会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提供了新思路、新方法。
数字司法可以强化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在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变得更为常见。比如,日常谈话涉及的内容迅速出现在浏览器上,在咨询过某件事后接到的推销电话及不同平台的骚扰短信,等等。被泄露的信息经过违法加工、处理后更容易导致公民面临电信骚扰、网络诈骗等问题。由于个人信息具有使用范围广、泄露发现难、调查取证难等特点,使得个体维权难度大、成本高、意愿低。这种消极维权不仅影响到了公民的个人权益,也不利于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而数字司法的发展使得审判这类案件变得更为高效便捷,也能更好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首先,通过数据脱敏技术对涉案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基于可识别性是个人信息的最重要的特征,故法院采用数据脱敏技术对个人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删除个人信息中能够识别到特定人身份或活动的数据。这样一来既有效降低个人信息被关联后不正当使用的可能性,又减轻了个人信息遭到泄露、滥用时面临的财产损失。其次,借助隐私计算技术处理初始数据。隐私计算技术是指在保护数据本身不对外泄露的前提下实现数据分析计算的技术集合,达到对数据“可用、不可见”的目的。法院应用隐私计算技术来构建数字司法服务集合型平台,使得通过隐私计算处理后的初始数据能够被其他企事业单位合理使用,确保个人信息在不同平台之间能安全流转。再次,处理数据纠纷的法庭可以高效审理个人信息案件。涉自然人数据权益保护的,可以适用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因此,这类涉自然人数据权益保护的案件可以由专门的数据法庭来进行审理,比如,温州的数据资源法庭自成立以来充分利用司法大数据不断创新审判工作机制,探索建立集数据生成、存证、取证于一体的审判服务平台,高效审理了不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
数字司法可以传承并创新传统智慧,构建“枫桥经验”数字化调解体系。“枫桥经验”是中国传统社会治理经验的典型代表,强调社区自治、人民参与和矛盾调解。尽管“枫桥经验”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万变不离其宗,其本质就是坚持走群众路线,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减少群众诉累。虽然“枫桥经验”是上世纪的产物,但是在数字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枫桥经验”仍因焕发着新的生命力而被广泛适用。当今社会,人们之间的矛盾不仅变得更加常见,且因为数字化时代的到来导致矛盾类型愈发纷繁复杂,如果什么纠纷都要依靠诉讼解决,那么对于我国司法机关来说必然是不堪重负的。因此,“枫桥经验”在数字司法的推动下仍是司法机关解决纠纷的选择之一。
首先,在线调解机制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在没有数字司法的时代,一些偏远地区的群众想要到镇里或者县里解决纠纷矛盾是十分耗时耗力的,遥远的路程和昂贵的诉讼费用会使得许多人放弃维权。而新时代“枫桥经验”因为有了线上解决纠纷的平台,使得当事人足不出户就可以解决矛盾,对当事人来说无疑是减轻了负担。其次,数字法院建设提高了法院调解效率和质量。大数据时代,法院可以依托数字法院建设成果,打造跨地域、高效率的纠纷解决模式。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全部在线录入,一键完成人民调解平台案件委派。采用人脸、短信等信息手段核实当事人身份,对调解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实现调解全程留痕,确保调解信息数据的真实与安全的同时也提高了调解效率。再次,数字司法节约了更多的司法资源。由于许多类型的案件都在线上调解,且一些案件还有人民调解、行业调解、法律工作者等解纷力量加入来减轻法院的负担,因此省去了线下调解的很多人力物力资源,使得节省下来的司法资源可以用在更多疑难、复杂的案件上。
(作者单位:北方工业大学)
(责编:马昌、温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