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15 22:43:17 来源: sp20241215
免责声明免不了“密室逃脱”安全责任
未成年人玩密室逃脱受伤法院判定免责条款无效
本报记者 周宵鹏
本报见习记者 李雯
惊悚悬疑、热门IP、冒险解谜、真人NPC……因其沉浸式的体验,密室逃脱成为年轻人中最潮的娱乐游戏。但密室逃脱环境常常比较昏暗,还有追逐、惊吓等活动,玩家受伤时有发生。针对此类侵权纠纷,应当如何依法界定与规制,引起社会的关注。
近日,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密室逃脱受伤侵权案,依法判决被告某密室逃脱娱乐室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好奇参与游戏
不慎跌倒摔伤
“听说有家密室逃脱很恐怖很好玩,咱们一起去吧!”
“走走走,我一直想去呢……”
2022年10月,15岁的小涵(化名)与另7名同学相约,在某平台人均花费89元购了票,一起前往承德市一密室逃脱娱乐室去体验青睐已久的沉浸式密室逃脱游戏。
该娱乐室接待服务区悬挂有“古村中学”主题游戏宣传画,但背景昏暗、宣传字体呈血迹流动状,并标明该游戏主题特色为“悬疑、恐怖、剧情”,宣传画下注明有“14岁以下不建议游玩本主题”字样。
游戏开始前,8名同学在密室逃脱娱乐室工作人员指导下签订了内容为:“游戏期间因个人受到惊吓而出现大幅度动作,误伤自己,由本人承担完全责任”的实景恐怖密室体验免责声明。
小涵等8名同学怀着激动和忐忑的心情开始了游戏。
昏暗的灯光、狭窄的通道、陈旧的设施……在密室中,呼吸声和脚步声显得异常清晰,让人不禁毛骨悚然。就在这时,小涵因受惊吓,在逃跑过程中不慎跌倒,致使双腿摔伤,不能行走。
随后,小涵打电话给父母,父母带其到承德市中心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膝前交叉韧带胫骨止点撕脱骨折、左胫骨平台骨折,需住院手术治疗。小涵在该医院住院手术治疗12天,于2022年10月13日出院,两周后到医院复查,又做进一步治疗,共计99天。
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小涵受伤后的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60日,经济损失共计5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小涵的父母多次联系密室逃脱娱乐室负责人,要求赔偿。该娱乐室认可在店内发生事故,但拒绝承担赔偿义务,于是小涵将该娱乐室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各执一词
互相推诿责任
事发后,二被告对责任认定提出异议。被告密室逃脱娱乐室认为,娱乐室的员工已明确告知原告游戏的各种规则及游戏的注意事项,并且询问了原告家长是否知晓,原告及同行同学均称家长已知晓,并在入场须知通知单上签字。
同时,娱乐室表明,工作人员在原告摔倒后第一时间进行了处理。该游戏是本着双方平等且沟通一致情况下进行的,游戏场景地面墙面平整,无任何障碍物,并做了相应防护措施,根据监控也可以看出原告是在跑动过程中自己绊摔,被告密室逃脱娱乐室不能承担全部责任。
另一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密室逃脱娱乐室在保险公司处购买了公众责任险,保险公司在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本次事故的发生,娱乐室尽到了必要的管理义务,原告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的责任。另外,原告主张的具体金额过高部分费用应不予支持。
原告小涵的父母称,文化和旅游部等五部门于2022年6月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明确,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内的剧本娱乐活动不得含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应当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设置的场景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应当在显著位置予以提示,并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因此,事发时原告一行人均为未成年人,被告不应当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该游戏场所,且原告的摔伤责任在于密室经营者未尽到提示警示义务以及安全保障责任,原告等8人所签订的“免责声明”属于格式条款,该份“免责声明”没有效力。
免责条款无效
侵权责任成立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点:被告密室逃脱娱乐室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密室逃脱娱乐室与原告小涵等8人签订的“免责声明”是否有效;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首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对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标明适龄范围和注意事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古村中学”游戏脚本备案登记时注明的是“适龄定为18周岁以上”,内容的设定也危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因此该游戏并不适合未成年人参与。此外,该娱乐室通道狭窄、光线昏暗,未发放或要求佩戴安全护具,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免责声明”并不意味着安全保障义务的免除,“免责声明”合法与否应当依照其内容和条款来认定。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明确,由于经营者责任而导致消费者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消费者依旧可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因原告小涵为未成年人,未有证据证明原告签订上述免责条款时取得了监护人的同意,因此该“免责声明”应属无效。
该娱乐室投有公众责任险,依合同约定,被告保险公司按份额赔偿后,原告剩余损失应由被告密室逃脱娱乐室承担。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4万余元;被告密室逃脱娱乐室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1万余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密室逃脱场所经营者应自觉规范经营管理,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护是监护人的应有职责,监护人应认真教导未成年人谨慎进入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游乐场所,适度监督未成年人的日常消费等,避免类似安全事故发生。(法治日报) 【编辑:田博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