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05 20:34:40 来源: sp20241105
中新社 北京11月2日电 (记者 张素)记者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获悉,11月2日,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胡毅峰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胡毅峰被指控受贿3554万元(人民币,下同),退休后利用影响力受贿200万元,他当庭认罪悔罪。
忻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称,1997年至2018年,被告人胡毅峰利用担任原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盟盟委副书记、盟长,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职务晋升和案件协调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554万余元。
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同时起诉指控称,2019年,胡毅峰退休后利用原担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所涉案件处理提供帮助,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200万元。公诉机关提请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胡毅峰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胡毅峰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胡毅峰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公开资料显示,胡毅峰生于1954年5月,内蒙古人,1971年3月参加工作,197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大学学历。2022年4月,官方通报其被查;同年9月,官方通报其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他被指“执法犯法、以案谋私,大肆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大搞权钱交易,严重破坏司法公信力”等。(完) 【编辑:房家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