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27 13:08:52 来源: sp20241227
文/赵斌
今年9月,民间打拐志愿者上官正义(网名)在社交平台发文,揭露河南商丘夏邑西关中医院涉嫌勾结代孕机构,并存在贩卖出生证等问题。同时,上官正义向河南商丘当地相关部门进行举报。河南商丘一医院勾结代孕机构?官方通报
10月18日,夏邑县联合调查组发布情况通报:
近日,接到网民对夏邑西关中医院涉嫌执业违法问题的举报后,夏邑县高度重视,立即成立由公安局、卫健委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
目前,已责令医院停业,公安机关已对5名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时,纪检监察机关也对相关责任人立案查处。下一步,将加快案件查办进度,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中新社 国是直通车通过采访多位法律专业人士了解到,在刑事方面,代孕产业链上多个环节均涉及犯罪。花钱让人为其提供代孕服务的一方,也很有可能最终落得“人财两空”。
代孕黑链上的“七宗罪”
上官正义此前接受 中新社 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表示,他对公开的所有证据真实性负全部法律责任,并强调有很多证据都是他本人取得。
代孕在我国被列为非法,那这一黑色链条上的相关人员哪些行为分别涉及哪些犯罪呢?
香港城市大学犯罪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讲师梁涛在接受 中新社 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表示,非法代孕在我国《刑法》领域里至少涉及以下“七宗罪”:
一、非法经营罪。专门从事非法代孕产业的法人或实际控制人、运营人、业务人员,以及实际参与其中任何一个环节流程的人员,原则上均有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可能;
二、非法行医罪。参与非法代孕取卵、胚胎移植等诊疗活动的医护和非医护人员,都符合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关键要件;
三、非法拘禁罪。为保证“代孕娃”能如期“交付”到客户手中以牟取暴利,如果非法代孕黑色产业链中对代孕妈妈采取非法人身控制,则大概率会被认定构成非法拘禁罪;
四、拐卖妇女儿童罪。强迫女性从事代孕工作以及将“代孕娃”出卖的行为,可成立该罪;
五、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在为非法代孕黑链中,非法办理、买卖出生证明,以及为此伪变造一些相关文件等,都有构成此罪风险;
六、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七、故意伤害罪。如果存在买卖“代孕娃”及强迫女性从事代孕,并导致被害人伤残甚至死亡的,可构成此罪。根据具体情节和后果,最高可对犯该罪人员处以极刑。
梁涛还强调,一些指使别人从事犯罪活动的人员,可因为教唆而成立相关犯罪的共犯。
错综复杂的代孕纠纷风险
花钱找非法代孕给自己提供服务的人,不仅有被代孕黑链条某一环节人员胁迫的可能,还有人财两空的风险。
代孕在中国内地被禁止。但在暴利驱使下,个别无德医生、投机分子仍然投身非法代孕的黑色产业链中,给参与其中的所有人带来伤害同时,也产生了伦理、法律等诸多社会问题。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张明在接受 中新社 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表示,因为代孕在我国内地被禁止,所以代孕合同自始无效,这意味着在代孕过程中,委托方和受托方乃至整个链条上各环节所有人的合同利益都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首先,如果各方约定事后向代孕妈妈支付“代孕费”,孩子出生后假如委托方拒绝付款,代孕妈妈将无法通过合法途径索要“代孕费”。
此外,代孕妈妈如果事先收取了代孕费,在孩子出生后假如违反约定扣下孩子自己抚养,作为委托方的“父母”将极有可能无法要回孩子,而且作为父亲还需要按时向代孕妈妈支付抚养费。
再者,由于代孕妈妈长期抚养“代孕子”,按照“对孩子最有利”原则,只要代孕妈妈在未来不出现法定丧失抚养权的情况,“代孕子”必将长期由代孕妈妈抚养,这也就意味着作为委托方的“父母”将无法要回孩子。
经了解,张明在上述分析中谈到的情况,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现实中还曾发生代孕妈妈以孩子作为“要挟”,要求孩子的父亲离婚并娶她为妻的情况,给家庭稳定与社会和谐造成很大危害。
代孕乱象何解?
2021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2030年)的通知》中明确,严厉打击代孕等违法行为。
2023年6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14部门,联合印发了《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活动工作方案》,于当年6月至12月期间,在全国开展严厉打击包括代孕在内的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活动,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严厉打击由此引发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虽然国家对非法代孕等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一直采取高压态势,但相关法律法规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2023年6月,深圳市龙华区卫生监督所的执法人员捣毁一家藏在别墅内的非法代孕机构,其运行机制被公开,包括媒体曝光的其他从事非法代孕相关人员行为来看,这些不法分子反侦察能力很强、非常隐蔽,并且他们成立非法机构的成本很低,违法成本也并不高。
最终,只因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场所,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执业活动为由,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及相关药品、器械,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另外,对涉案的其他医务人员也基本是行政处罚了事。甚至有的都未提及对涉案医生、护士等人员具体处理方式,比如是否对之后的行医执业有影响。
全国政协委员、温州大学研究员蒋胜男曾公开表示,应从国家层面尽快完善有关代孕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制约、监管及生育机制,使其制度化、规范化、人性化、法律化。应该将非法代孕早日纳入刑法规制的轨道,尤其是非法代孕的组织者、中介者及开展非法代孕、跨境代孕的业务机构相关管理者及法人,应予参照“贩卖人口”“买卖人体器官”以及“组织、容留卖淫罪”上限处刑,让其不再游走于法律与道德的边缘。
【编辑:刘阳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