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25 08:12:02 来源: sp20241125
中新网 10月30日电 据最高检微信公众号30日消息,最高检与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依法惩治涉文物犯罪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依法惩治涉文物犯罪典型案例
(第一批)
目 录
1. 李某某等16人倒卖文物,林某某等4人盗掘古墓葬,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强化文物溯源与团伙关系追查,全面深挖漏罪漏犯
2. 王某某倒卖文物案
——收购出土文物后拒不交代去向的,可综合其他事实证据认定具有牟利目的
3. 李某某、胡某倒卖文物案
——依法严惩通过变造文物骗取拍卖许可后以拍卖“合法”手段倒卖文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4. 周某某等13人盗掘古文化遗址,毛某某滥用职权,徐某某等2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加强与监委、公安等部门协作配合,依法惩治文物上下游犯罪及相关职务犯罪
5. 陈某某等3人盗掘古文化遗址案
——通过公开听证等方式加强普法宣传,依法保护水下古文化遗址
案例一
李某某等16人倒卖文物
林某某等4人盗掘古墓葬
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强化文物溯源与团伙关系追查,全面深挖漏罪漏犯
【要 旨】
对案情重大复杂的系列文物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明确侦查方向,拟定证据指引,引导侦查取证,解决证据隐蔽性强、固定难度大等问题,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全程参与,解决文物定名、出土区域认定等专业问题。在审查起诉中应当注重循线深挖,依法追捕追诉,实现全链条打击,并通过以案促治形成文物保护合力。
【基本案情】
海兽葡萄镜 昭君出塞镜铜镜是中国古代青铜艺术的瑰宝之一,既是古代人民不可缺少的生活用具,又是精美的工艺品。铜镜一般背面铸有图案和铭文,并陪钮以穿系,正面则磨砺光亮。本案涉及的海兽葡萄镜、昭君出塞镜是古代铜镜的佼佼者。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4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2年6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7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0年8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张某,男,1980年6月出生,文物修复自由职业者。
其余16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等11人,自2009年起先后在北京、广州、洛阳等地非法倒卖海兽葡萄镜及其他青铜文物41件,张某在洛阳受托为倒卖文物人员修复一级文物1件。本案涉案文物交易价格近1000万元。
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林某某等4人在广西桂林市平乐县平乐镇一汉代土坑墓中,盗掘出一级文物昭君出塞镜,经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等5人倒手后,转卖给了在洛阳以开办文物工艺品店为幌子的李某甲(另案处理)。2021年9月,昭君出塞镜被李某甲转卖后,在展出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案发后,侦查机关将上述42件青铜文物追缴,并从部分被告人住处、仓库等处查获其他文物1386件。经鉴定,共有昭君出塞镜、海兽葡萄镜等一级文物8件、二级文物66件、三级文物592件、一般文物762件。
李某某等人涉嫌盗掘古墓葬,倒卖文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系列案件,分别于2022年1月10日、2月28日、8月30日,由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1月22日至9月29日,瀍河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等人以涉嫌盗掘古墓葬罪,倒卖文物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先后三批提起公诉。12月26日,瀍河区人民法院对三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倒卖文物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等16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分别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林某某等4人有期徒刑十年至六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二万元不等;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上述判决均已生效。
【履职情况】
(一)聘请专家全程参与,制定证据指引引导侦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后,针对文物案件隐蔽性强、证据收集固定难度大的特点,及时邀请相关文物专家,通过规范文物名称,确保涉案文物在事实、证据认定中的准确性、一致性;通过提供文物级别和朝代的预测意见,有效引导办案人员围绕重点文物开展侦查和审查;通过提供文物出土地点的判断,有效引导侦查机关溯源查证盗掘文物涉案人员。由于在案言词证据多,客观证据少,检察机关制定李某某文物案证据标准指引,引导侦查机关及时调取客观证据,与被告人供述形成较强印证关系,进一步完善证据体系。
(二)聚焦追捕追诉追缴,实现全链条打击。一是围绕文物交易纵向深挖关联犯罪。检察机关紧盯文物流通关键环节,重点审查与文物去向有关的涉案人员信息数据,循线深挖盗掘、倒卖等环节犯罪,并以此制作“文物流向图”,查明昭君出塞镜从被盗掘到4次倒卖的全过程。二是围绕团伙关系横向追捕追诉漏犯。检察机关通过比对在案人员社会关系、走访相关经营场所、提讯犯罪嫌疑人,横向梳理参与各环节的团伙成员,完善“交易网络图”,共追捕11人、追诉7人,由最初的一案3人扩展到三案21人。三是围绕到案人员加大文物追缴。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联合成立文物追缴小组,针对每一名到案人员,做到“应搜尽搜”,累计追缴被倒卖的文物41件,并查获其他私藏文物1386件。
检察官联席会研究讨论案情(三)强化协同办案,完善鉴定“随警作战”机制。河南省文物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单位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情报会商、协同办案机制,在涉案文物咨询、评估、鉴定、移交等方面开通绿色通道。针对本案涉案文物鉴定工作特点,文物行政部门成立工作小组,按照“人动物不动”原则,组织专家赴洛阳现场开展实物鉴定工作。同时,委派专家“随警作战”,为公安机关查扣涉案物品提供专业咨询。
(四)文物移交和以案促治同步,能动履职促进社会治理。针对文物保存的特殊性、专业性,检察机关积极联系文物行政部门,将追缴的一千多件文物全部妥善保存于洛阳市博物馆。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周密稳妥的保管方案,提供专业库房,进行专门记录,指派专人负责文物接收,增加安保人员力量,强化对涉案文物库房的监控,确保惩治文物犯罪和文物保护无缝衔接。针对洛阳市文物工艺品商店众多、交易市场繁荣的特点,检察机关联合文旅、公安、基层组织,开展以案释法等宣传活动,加强文物违法犯罪防患防治,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消费者“理性”消费,促进形成依法买卖、合法收藏的社会氛围,有效维护文物市场秩序。
【典型意义】
(一)多措并举破解证据难题。文物犯罪具有圈子化、专业化、隐蔽性的特点,检察机关在引导侦查取证时,应当注重借助专家“外脑”,通过规范专业证据标准,有效破解圈子化、专业化难题。引导侦查机关以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据为核心完善证明体系,有效破解证据隐蔽性难题。
(二)深挖扩线实现全链条打击。检察机关要注重从文物溯源、团伙关系等多个维度深挖漏罪漏犯,查清文物盗掘、盗窃、倒卖、收赃等犯罪链条,摧毁文物犯罪网络;同时围绕涉案文物追缴持续发力,确保涉案文物一个不遗漏、一个不凑数,实现文物犯罪案件“全链条、全要素”打击。
(三)协调联动促进齐抓共治。检察机关在依法办好案件的同时,对于发现的行业监管漏洞,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的方式能动履职,并通过调研、座谈等方式,就信息共享、协同办案、文物咨询等方面与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沟通,形成部门联动、打防结合、群防群治的文物安全工作格局。
案例二
王某某倒卖文物案
——收购出土文物后拒不交代去向的,可综合其他事实证据认定具有牟利目的
【要 旨】
对于行为人明知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所获取的文物仍多次收购,且拒不交代文物去向的,可综合全案证据认定其具有牟利目的,以倒卖文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审判机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的,检察机关应加强法律监督,依法提出抗诉。
【基本案情】
殷墟是中国第一个有文献记载,并为甲骨文及考古发掘所证实的商代晚期都城遗址。殷墟出土的后母戊鼎、牛方鼎等青铜重器,代表了中国古代青铜文化的重要成就,是中国礼制制度的重要见证。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3月出生,某古玩店经营者。
依法追缴的部分文物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某某以出售为目的,多次从董某、王某甲、史某某、蔡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青铜簋、青铜圆鼎、青铜提梁壶、青铜花觚等青铜器数十件。上述文物系董某、王某甲、史某某等盗墓人员从殷墟遗址保护范围内盗挖所得。案发后,共追缴青铜器37件,经鉴定,二级文物2件,三级文物17件,一般文物18件。
2020年2月17日,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以王某某涉嫌倒卖文物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9月1日,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涉嫌倒卖文物罪提起公诉。11月25日,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以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12月9日,殷都区检察院以本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2021年3月13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22年2月25日,殷都区法院经重新审理后作出判决,以王某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履职情况】
(一)数据赋能促进线索深挖,引导侦查锁定犯罪嫌疑人。安阳市打击破坏殷墟遗址文物犯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涉案人员众多、犯罪嫌疑人到案时间不同、案情相互交叉,检察机关建立类案数据库,集中采集涉文物犯罪人员的身份、住址、同村同姓关联人员、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检察机关通过信息比对发现,蔡某某等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和董某等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中的收购人员,年龄、体型、外貌特征、居住地等主要信息基本一致,确认王某某的真实身份。
(二)全面审查证据确定牟利目的,准确定性提出抗诉。王某某到案后,辩称自己持有“收藏证”,拒不承认收购文物时具有牟利目的。检察机关围绕分歧点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王某某收购文物后随意堆放或掩埋,对文物价值减损持放任态度,不符合文物收藏者的行为习惯;到案后未能全部退缴文物且拒不交代去向,对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查获的部分文物无法说清来源,对辩解无法自圆其说。同时,王某某的行为符合文物非法买卖的行业表征。王某某以经营古玩店为生,无其他收入来源,先后6次从盗墓分子手中高价收购青铜器,且均以现金支付。综合王某某上述行为及其职业、收入来源、交易记录等,足以认定王某某直接从盗墓分子手中收购文物,具有从中牟利的主观故意,应以倒卖文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该案起诉后,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判决王某某犯倒卖文物罪,王某某未上诉。
(三)全链条打击与系统预防并重。检察机关在办案时坚持打击犯罪和追缴文物同步,通过对王某某及其家属释法说理,促使其在案件提起公诉前主动退回二级文物2件、三级文物5件。检察机关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文化层被破坏及地下文物市场交易乱象等问题,向安阳殷墟保护管理委员会、安阳市文物局等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依法对文物市场进行专项整治。检察机关针对文物保护管理方面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安阳市公安局、安阳市文物局等部门建立殷墟保护行政与司法联动协作机制,切实增强文物保护力度,织密文物保护网络。
安阳检察机关联合市文物局、市公安局等单位召开“守护殷墟、检察官在行动”座谈会。(四)健全文物安全长效工作机制,全面提升文物安全防范能力。河南省文物行政部门推进全省文博单位重要部位视频监控资源联入“雪亮工程”总平台。安阳市文物行政部门建立市、县监控平台,接入市公安局文物保护支队监控中心,提升文物安全预警水平。同时,安阳市织密文物安全保护网络,实现市、县、乡三级文物安全责任书签订及年终考核全覆盖,创新建立文物安全“一保一警一消防”制度,逐步明确县级以上文保单位、文物收藏单位安全责任人、责任民警和消防指导员,共同守护文物安全。
检察官下乡开展“文物保护我来‘说’”宣传教育活动。【典型意义】
(一)以大数据提升法律监督能力。检察机关办理殷墟遗址文物犯罪系列案件中,树立数字化办案思维,注重梳理、研判在案人员供述的犯罪事实及文物的来源、去向,将大量案件信息及时转化为数据资源,构建专项监督模型,对上下游犯罪线索进行串、并联,对其中涉及的可疑交叉人员进行身份对比,深挖漏罪、漏犯,实现了由个案办理向类案监督的转变。
(二)以证据为核心提升文物犯罪指控能力。收购文物时是否具有牟利目的,是准确区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倒卖文物罪的关键所在。检察机关应围绕行为人的从业经历、收入来源、交易价格、购买次数和件数以及文物来源、保管方式等方面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综合分析全案证据后依法认定。对法院判决认定罪名有误的情形,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确保罚当其罪,实现对倒卖文物行为的从严打击。
(三)以综合履职协同发力提升文物保护能力。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建立健全定期会商机制,解决文物犯罪案件侦办、诉讼中的难题,形成打击文物犯罪合力。加强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协调联动,联合建立守护殷墟协作配合机制,推进殷墟遗址保护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实现文物犯罪“治罪”与“治理”并重,以法治之力守护中华文脉。
案例三
李某某、胡某倒卖文物案
——依法严惩通过变造文物骗取拍卖许可后以拍卖“合法”手段倒卖文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要 旨】
对通过变造文物的方式骗取文物拍卖许可,企图用正规拍卖手段实现倒卖文物非法目的的,应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应当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履行修复被损害文物的民事责任,切实保护文物资源。
【基本案情】
青铜器是我国重要的文物类别之一,部分青铜器上镌刻有内容丰富的铭文,多可与古文献相互印证,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如西周郑羌伯作青铜鬲,口沿铸“郑羌伯作季姜尊鬲其永宝用”,根据铭文可知此鬲由郑羌伯为迎娶季姜而制作,史料价值丰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9月出生,北京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胡某,男,1968年4月出生,文物修复自由职业者。
2021年,被告人李某某为将自己持有的来路不明的青铜器拍卖变现,以北京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为掩护,按照有关青铜器著录中所记载的相同器形青铜器上的铭文、族徽,指使被告人胡某将上述铭文、族徽錾刻到涉案青铜器上,将来路不明的青铜器伪造成符合法律规定有传承的青铜器,后以伪造的海外购买记录发票到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门骗取拍卖许可,意图以拍卖的方式倒卖文物。经鉴定,涉案文物属于西周文物,为三级文物。
检察人员依法出庭履职2022年3月23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李某某、胡某涉嫌倒卖文物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4月2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胡某涉嫌倒卖文物罪提起公诉,后于7月19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建议判处两名被告共同承担文物修复费用、鉴定费用等民事责任。10月2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李某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胡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李某某提出上诉。2023年2月23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履职情况】
(一)揭开文物拍卖资质及拍卖许可的“合法”面纱,认定拍卖文物属于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本案为首例公安部督办以拍卖方式倒卖青铜器的倒卖文物刑事案件。检察机关经与文物行政部门专家座谈,了解到新中国成立前的出土文物,文物行政部门一般依据公开出版著录及国有文物商店出具的发票等购买记录,认定文物属于有传承的文物,进而准许拍卖。本案在委托拍卖合同中,拍品清单显示伯鱼作青铜鼎、郑羌伯作青铜鬲均为“有1949年前著录”。伯鱼作青铜鼎、郑羌伯作青铜鬲分别刻有《三代吉金文存》《小校经阁金文》上记录的铭文。经鉴定,涉案青铜器上的铭文均是新錾刻,并非著录中记载的青铜器。从表面上看,本案中拍卖公司已取得从事文物拍卖的行政许可,李某某已向文物行政部门提供海外拍卖票据,文物行政部门已对涉案文物准许拍卖。但实际上涉案文物的来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属于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二)以錾刻铭文的方式变造文物、破坏文物本体应当认定为着手实施犯罪的时间节点,从而准确认定犯罪形态。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重点围绕电子数据开展调查取证。经查,李某某曾向胡某提供《三代吉金文存》和《小校经阁金文》两本著录上的青铜器铭文、族徽式样,说明錾刻的大小及位置,并支付手工费,后由胡某将上述铭文、族徽錾刻在两件备拍的青铜器上,再邮寄给李某某,从而将来路不明的文物伪造成传世文物,进而骗取文物主管单位的拍卖许可,意图通过拍卖等合法手段达到非法倒卖文物目的。虽然涉案文物在预展前已经撤拍,没有具体的出售、购买行为,但是两名被告人破坏文物本体的錾刻行为已经对我国文物管理制度产生了现实、紧迫的危险,应当认定其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
(三)强化执法与约谈措施,切实保护文物安全。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门接到公安机关反馈的涉案拍卖公司2021年秋季拍卖会有关违法线索后,立即协调文化执法部门一同到现场核实,及时为办案人员提供文物鉴定专业意见,并多次组织专家进行涉案文物鉴定,全力配合案件侦办工作。同时,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及时启动约谈机制,对涉事公司提出严肃警告,并敦促其开展整改,后续对该公司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四)破坏文物本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案为北京市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可移动文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錾刻铭文的行为不仅对文物本体造成实际损害,同时也破坏了文物的历史价值、科研价值和艺术价值,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及时向本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移送线索。为进一步明确公益诉讼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检察机关委托具有文物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价格评估机构,分别就文物现状、损坏情况、修复方法、修复所需费用等进行评估鉴定。
【典型意义】
(一)依法审查拍卖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认定文物性质是否属于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在审查以合法拍卖会的形式贩卖文物案件时,检察机关应当与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沟通,准确认定涉案文物准拍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重点围绕国家禁止经营文物的审查要点,结合犯罪手段判断涉案文物是否真正符合准许经营条件,并根据文物保护的法律规定,明确涉案文物的买卖来源是否合法。
(二)建立“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一案双查办案模式,充分履职全方位保护历史文物。检察机关应当充分运用“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综合运用刑事追诉、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等手段追究违法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文物修复的民事责任及拍卖企业、人员的行政责任,实现文物资源的全方位保护。同时,进一步加大警示力度,促进提升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预防潜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准确把握立法原意,切实维护国家文物管理制度。国家文物管理制度适用于文物的考古发掘、收藏流转及出入境管理等各个方面,上述任何环节的犯罪行为均会对文物管理造成损害。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不能仅仅以被告人的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作为犯罪形态的判断标准,应以犯罪手段是否对文物本体和文物管理制度已经产生现实的、紧迫的、具体的侵害,进而判断被告人着手实施犯罪的时间节点,从而认定案件的犯罪形态。
案例四
周某某等13人盗掘古文化遗址
毛某某滥用职权
徐某某等2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加强与监委、公安等部门协作配合,依法惩治文物上下游犯罪及相关职务犯罪
【要 旨】
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文物行政部门保持对文物盗销链条从严惩治态势,通过引导侦查取证,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深挖盗掘、倒卖、渎职等上下游违法犯罪线索,全链条打击文物犯罪。依托行政公益诉讼、公开听证等方式,推动建立补偿机制,强化文物源头保护,织密文物安全防护网。
【基本案情】
大窑龙泉窑遗址包含浙江省龙泉市、庆元县内现存的126处古窑址,在1988年被国务院列为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系宋代至明代龙泉窑的代表性窑址,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和艺术研究价值。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3月出生,农民。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5年11月出生,农民。
被告人毛某某,男,1969年1月出生,原某市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文保员。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0年11月出生,青梅瓷坊经营者。
其余12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犯罪嫌疑人对盗掘现场进行辨认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大窑村村民周某某等13人,从时任某市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文保员毛某某处获取巡查信息,避开案发窑址巡查点位和巡查时间,先后9次到龙泉窑遗址范围内盗掘古青瓷碎片,并将部分青瓷碎片出售给徐某某等人。遗址文物巡逻小队在夜间巡逻时,发现盗挖迹象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在周某某等人住处搜查出被盗掘的古青瓷碎片1744公斤,其中相对完整的青瓷残品37件,含国家三级珍贵文物2件。
2021年4月9日、22日,龙泉市检察院分别对周某某等人以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罪批准逮捕、对毛某某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决定逮捕,并分别于同年6月、7月、9月,2022年1月对相关人员提起公诉。2021年11月、2022年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罪名与量刑建议,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周某某等13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五千元不等;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毛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徐某某等2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至一万元不等。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履职情况】
(一)深化协作配合,全链条打击上下游犯罪。公安机关立案后,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提前介入、走访现场,引导公安机关规范扣押现场物证,最终锁定周某某等13人盗掘团伙,并发现文保员毛某某透露无人巡查信息,文物商贩罗某某、徐某某收购被盗掘文物的情况。因该案案情复杂、涉及人员多、社会影响大,检察机关多次会同市监委、市公安局等部门召开案件推进会,对文保员毛某某系盗掘古文物共同犯罪还是职务犯罪的定性问题进行研讨,明确职务犯罪的侦查方向,并对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提出意见建议。
(二)全面考察区分主从犯,坚持惩教并重。本案中盗掘古文化遗址法定刑期均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本案盗掘分子系古窑址所在地大窑村或邻村村民,参与人员大多文化程度较低、主观恶性较小。检察机关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考量盗掘人员组织架构、参与次数、程度、行为、非法获利等因素,依据盗掘团伙成员在共同犯罪中发挥的作用、法益侵害程度,对2名组织者认定主犯,对11名参与者认定从犯,并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三)积极协同办案,提升文物安全防护能力。龙泉市文物行政部门多次召开专题会议,检视案件起因及案件过程,对巡查方式、频率等问题展开问题剖析和警示教育;赴现场对外来返乡人员及可疑人员进行摸排,掌握相关信息,并第一时间提交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配合检察机关收集整理涉嫌犯罪的专职文保员的相关资料。为提升“事前防范”能力,推进文物安全管理高质高效,浙江省文物行政部门争取上级专项资金978万元对原有安防工程全面改造,为提升大窑龙泉窑遗址安防能力提供保障。
(四)综合运用多重检察履职手段,推动源头治理。针对案件暴露出古文化遗址周边村民保护意识不强、内部文保员监管缺失等问题,检察机关深入走访遗址周边行政村,组织文物安全属地管理培训,并在案发地组织公开听证,商谈文保员管理及古遗址保护举措,推动地方政府出台《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区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意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深入调查后向市公安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镇政府等职能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推动相关部门做好“人防、物防、技防”三防建设。
【典型意义】
(一)深化部门协作,全链条打击文物犯罪。针对涉文物犯罪往往呈现上游盗掘,下游倒卖、销赃等产业化、链条化以及可能伴随职务犯罪等特点,检察机关坚持全链条打击涉文物犯罪理念,加强与监委、公安等部门的沟通联系,推动完善协同联动的长效工作机制。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联合案件会商等方式,锁定盗掘古文化遗址犯罪团伙,挖掘出文物犯罪背后职务犯罪以及倒卖、销赃的文物贩子等上下游犯罪线索,有力斩断涉文物犯罪黑灰产业链。
(二)注重社会效果,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本案盗掘分子均为古窑址所在地大窑村或邻村村民,主观恶性较小,且多为家中主要劳动力,“一刀切”的处理容易引发新的社会问题,检察机关综合考量盗掘人员的参与次数和程度、行为、非法获利等因素,依据盗掘团伙成员在共同犯罪中发挥的作用、法益的侵害程度,准确区分主从犯,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三)能动履职监督,全方位加强源头保护。立足案件办理中发现的古窑址保护存在的社会治理问题,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依托公开听证、行政公益诉讼等方式,深化村民文物保护共识,联合公安、文物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古窑址保护专项行动,推动地方政府出台文物保护补偿机制,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关系,助力大窑龙泉窑国家考古窑址公园建设。
案例五
陈某某等3人盗掘古文化遗址案
——通过公开听证等方式加强普法宣传,依法保护水下古文化遗址
【要 旨】
检察机关通过依法能动履职,发挥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与公安、文物行政部门共同发力,实现对水下古文化遗址等国家文物的多渠道、全方位保护。改变“坐堂办案”的习惯,通过公开听证、法治教育、专家说法等方式,主动把释法说理搬到渔船上、家门口,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基本案情】
广东湛江历史悠久,文化底蕴丰富,是“一带一路”海上合作战略支点城市,也是“古代海上丝绸之路”始发港之一。当地存在一定数量沉船类古文化遗址,这些古文化遗址是复原古代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实物资料,对于研究古代航运史、贸易史等有着重要意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0年6月出生,农民。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73年2月出生,农民。
被不起诉人黄某乙,男,1969年5月出生,农民。
2003年某日,陈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相约到湛江市硇洲岛西面海域十海里附近捕捞带子螺。作业时在该海域海底发现并打捞了部分古钱币,陈某某对该海域进行了定位。后陈某某等人将古钱币送到金铺鉴定,发现古钱币材质为银。次日,陈某某等人组织十几个人到该海域进行打捞,打捞到古银币1000余枚、古铜币10000余枚,以及部分瓷器和碎片等。
陈某某将打捞到古钱币的情况托人上报至湛江市博物馆。2003年7月,广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2022年更名为“广东省文物考古研究院”)会同中国国家博物馆水下考古研究中心对湛江硇洲岛周边海域进行水下考古调查。考古人员通过走访调查并在当地陈某某等人协助下确定位置进行试掘,挖出了大量文物,初步判定该遗址范围内存在一艘清嘉庆年间沉没的商船。研究所工作人员告知陈某某等渔民,不能擅自打捞水下文物。自媒体对海底打捞到宝物进行报道后,当地渔民纷纷借打渔之名打捞文物。其间,陈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等人十余次组织人员在该遗址进行打捞,每次均打捞到少量古钱币。
2021年5月,在公安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开展打击防范文物犯罪专项行动中,侦查机关发现线索后展开调查,认为渔民擅自打捞古钱币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犯罪,于是对陈某某、黄某甲、黄某乙三人进行询问,陈某某当即将27件涉案器物和19块瓷器、金属碎片上交,并主动投案,交代全部违法犯罪事实。经鉴定,该批涉案27件器物均为一般文物,包括明清瓷器3件、清代石印章1枚、18世纪外国银币8枚、清代铜钱15枚。
检察机关召开不起诉公开听证会2021年9月,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三名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处理。
【履职情况】
(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强化协作配合。该案在当地社会影响较大、时间跨度较长,且案发时该水下遗址未被依法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对于是否立案、如何认定行为性质等问题存在分歧。侦查机关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征询检察机关意见。检察机关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实地调查走访,考虑到涉及渔民众多,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侦查机关仅对组织者和积极参与者立案,并慎重适用强制措施。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后,引导侦查机关围绕水下古文化遗址的认定、遗址方位、价值、特征、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影响量刑档次的盗掘次数、退回文物情况、文物价值等问题重点取证,特别是对研究所工作人员明确告知不能擅自打捞文物后,渔民仍多次实施打捞文物的行为及时固定证据。
(二)全面评估犯罪情节,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陈某某等三人无意中发现古钱币,曾主动协助考古调查队确定文物位置,后期在从众心理的作用下多次打捞文物,但数量较少,没有倒卖行为,并且及时上报打捞情况,主动上缴文物,主观恶性较小。考虑到三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认罪悔罪,所打捞文物保存完好并全部退回,检察机关拟对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处理。检察机关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文物管理单位代表、法学教授、渔民代表等参与,广泛听取意见。听证员一致认为,考虑该案的特殊情况,情理法相结合,可以给予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意检察机关不起诉的处理决定。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以此案为例,走入渔村、渔船、渔民家中,通过“家长里短”聊天、发放宣传册、专家说法等方式,将国家水下文物保护的法律规定和对陈某某等三人作不起诉决定的考虑说清楚,得到群众的认可。
(三)制发检察建议,推动文物保护常态长效。2021年11月,检察机关依法向侦查机关制发了全市首份文物保护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及时查办水下遗址类案件、妥善保管依法扣押的涉案文物并及时移交文物行政部门。侦查机关对此高度重视,将涉案文物移交湛江市博物馆,并会同检察机关、文物行政部门、广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召开联席会议,商讨水下古文化遗址保护工作。2022年10月,湛江市博物馆完成了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项目工作,对各种材质文物,实施分类恒温恒湿、防水防震专门保存措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召开联合座谈会,专题研究该案的刑事、公益诉讼衔接工作。鉴于涉案文物已被依法上缴,公益侵害状态已得以缓解,决定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职能部门未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古文化遗址、未劝阻渔民停止打捞等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典型意义】
(一)客观公正、预防为主,依法有效惩治文物犯罪行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于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主动认罪认罚、及时投案退赃的,要综合考虑案件性质、发案因素、主观恶性、危害后果等,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既遵循统一的“法”,又关注不同的“人”,做到法理情相结合,促使犯罪嫌疑人更好地回归社会。
(二)以案释法、以案促改,综合运用公开听证等方式做好普法工作。要有针对性加强对不同区域、不同行业群众的普法宣传工作,对一些错误的认知,要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要把难懂的“法言法语”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说清楚。认真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改变“坐堂办案”的习惯,通过公开听证、法治教育、专家说法等方式,主动把释法说理工作搬到渔船上、家门口。
(三)能动履职,共同发力,促进文物全链条、全方位保护。在“一带一路”沿线古港口、海上丝绸之路、江海交汇处,存在一定数量沉船类古文化遗址,检察机关要及时掌握线索、积极能动履职,及时打击以“海底探宝”为幌子的盗掘古文化遗址不法行为。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与公安、文物行政部门共同发力,以个案促类案,形成长效治理机制,多渠道、全方位保护包括水下古文化遗址在内的国家文物。
【编辑:刘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