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时习之|暴雨、洪水造成房屋损坏,损失谁来担?

发布时间:2024-11-05 17:39:02 来源: sp20241105

当前正值“七下八上”防汛关键期,我国部分地区遭遇暴雨洪涝灾害。房屋因暴雨等不可抗力损坏,损失谁来担?如遇暴雨、洪水造成房屋损坏,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应注意哪些事项?一起来看。

购买的房屋因暴雨、洪水灾害等不可抗力受损,损失谁来担?

在买卖关系中,法律规定按照标的物是否交付来界定风险转移。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中,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

故,如双方当事人无特别约定,灾害发生时如果出卖人已经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的,则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如果没有交付的,则出卖人承担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

法条链接

1、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暴雨、洪水致房屋受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首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其次,保险报案时,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比如事故证明、受损照片、房产证等理赔材料。最后,核实财产保险合同保障范围,明确合同约定的投保房屋财产类保险是否包含相关受损的保险责任,若保险合同保障范围均包含,且无责任免除事项,则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付。

法条链接

1、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2、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3、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因暴雨、洪水导致租赁房屋受损影响租户正常使用,租户可否要求解除租房合同?

因暴雨、洪水灾害造成租赁房屋受损,如在维修后房屋能正常使用的,承租人可以及时要求出租人进行维修或承担维修费用,并可就因维修影响正常使用,要求出租人减免租金。

如房屋毁损的情形严重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1、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3、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综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整理)

(责编:薄晨棣、邓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