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0 02:28:45 来源: sp20241110
本报讯(记者 姜郑勇 通讯员 卢雯婷 姜旭)因狂风暴雨导致树木倾倒砸断电线杆,造成行人受伤,在此情况下,伤者的损失由谁承担?近日,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审理后认为,伤者、大树所有人、电力公司三方均需承担责任。
2023年7月13日,廖某到雅安某县参加亲戚的葬礼,在送葬过程中,因受暴风雨天气影响,山坡上的一棵大树突然被连根拔起,随即倾倒压断一旁的电线杆,断裂的电线杆和倾倒的大树击中了廖某等5人。5人于当日被送往医院救治,最终1人死亡、4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廖某被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右侧额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等多处受伤,共花费医疗费6万余元。后经鉴定,廖某为十级伤残。
事发后,廖某认为引发事故的电线杆所有人和管理人某县电力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电力公司认为,发生此事故系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造成,廖某受伤无法证明系电线杆砸伤,电力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廖某遂将某县电力公司及其所属的上级电力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9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廖某受伤的原因;二是该案赔偿责任和主体的确定;三是廖某应获得的赔偿损失。首先,法庭根据廖某提交的证据、到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以及法官到案发地走访调查、现场勘验等情况,能证实当时大树在倾倒过程中压覆电线、电线拉扯电线杆,导致电线杆断裂,断裂的电线杆及其附件将廖某击伤。其次,对于廖某来说,当地提前多日向社会预警极端天气,且事发时风雨较大,廖某自愿参加亲友葬礼,应对出行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对树木倾倒压断电线杆致其受伤的结果,廖某亦有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
对于电力公司来说,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者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由此可见,电力设施的保护系电力企业的一项持续性责任。本案中,某县电力公司在架设案涉的电线、电杆时,虽然符合《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规范》,但案涉大树所处位置在斜坡,在其不断生长过程中,已有危及案涉电线、电线杆的可能,电力公司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故电力公司在本案中未尽到对案涉电线、电线杆的维护责任,具有一定过错。从查明的事实中看,电线杆断裂的主要原因来自于外力,即案涉大树的倾倒,故酌定某县电力公司在本案中承担20%赔偿责任。
对于大树所有人来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大树所有人对大树负有维护、巡查、保养、消除安全隐患的义务,本案中大树所有人未尽到此义务,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亦要承担部分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诉讼过程中,法院向廖某释明是否追究大树所有人责任,并告知其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廖某坚持放弃对案涉大树所有人的起诉,也不同意追加为共同被告。法院认为廖某放弃对大树所有人的起诉,属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予以准许。
最终,根据廖某受伤情况以及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意见,法院综合评定廖某的各项损失共计21余万元,由某县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4.2余万元。
判决后,原告和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最终,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一审判决结果,以调解方式结案。
■法官说法■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在暴风雨来临前,政府相关部门已发布预警提醒社会公众采取预防措施。因此,廖某、树木所有人及电力公司应能够预见天气情况,但其未提前采取措施有效避免事故发生,故三方理应共同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每年的七八月正值盛夏,也是暴风雨等极端天气多发时期,极端天气事故多,公众出行时应注意自身安全,提高危险防范意识。如遇到大风、暴雨等异常极端天气时,应减少出行。出行时应尽量避开树木、井盖、广告牌等危险物,以免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极端天气来临前,应提高警惕,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做好预防和应对措施,避免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姜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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