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06 03:51:43 来源: sp20241206
本报讯4岁儿童玩耍时踩踏他人停放在路边的车辆,致使车辆受损,如何认定侵权责任和赔偿数额?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侵权损害赔偿案,认定车辆的部分损害结果与儿童的玩耍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支持了原告提出的部分赔偿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任某车辆维修费2750元。
2022年10月4日,任某将自己的小型轿车停靠在东城区某道路停车位后去公园游玩,回来时发现4岁的段某在其轿车发动机盖上躺着,轿车上有多处划痕,任某报警并拍摄现场照片,段某的父母也来到现场。经派出所民警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之后,任某在北京某汽车修理厂修理了车辆的后保险杠、前保险杠、发动机盖并更换了前牌照板。
任某诉至法院,要求段某及其父母赔偿车辆维修费3759元及车辆折损费1万元。
被告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车上划痕系段某造成,原告提交的维修单据描述含糊,亦未对车辆折损提交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被告段某的侵权行为给原告的车辆造成了损失,段某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的合理损失,段某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就原告主张的修车费用,其中前保险杠、发动机盖、前牌照板的维修费用能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法院予以支持;因现有证据难以证实后保险杠损失与段某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对后保险杠的维修费用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侵权行为造成了车辆折损及折损的具体金额,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对原告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段某及其父母赔偿任某车辆维修费2750元,驳回任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服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种政 岳玲)
■法官说法■
对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造成的财产侵权损害,一方面要审查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职责,以判断是否总体上减轻侵权责任;另一方面,要审查各部分损害事实以及损害事实与儿童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均有证据证实并达到优势证明标准,最终合理认定儿童及监护人的侵权责任和赔偿数额。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中,段某在任某轿车的发动机盖上玩耍,导致轿车出现划痕等损害。由于段某仅4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段某的父母应当对轿车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且段某的父母在案发现场附近经营理发店,对段某疏于看管,在段某造成损害后才赶到现场,未尽到监护职责,因此不能减轻二人的侵权责任。
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本案中,原告任某提出的诉讼请求中包括车辆后保险杠喷漆支出、前保险杠喷漆支出、发动机盖喷漆支出、前牌照板更换支出,但是其提供的照片仅能证实案发现场段某躺在车辆发动机盖上以及车辆前部划痕情况,无法反映汽车尾部受损情况,故案发时后保险杠损害的事实缺少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在判决时将后保险杠喷漆支出的费用从赔偿数额中扣除。同时,任某对其提出的车辆折损贬值损失没有提供证据、鉴定意见等予以证实,故法院对该请求也不予支持。
再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本案中,原告任某在侵权损害发生次日,就去车辆4S店售后部门定损,定损金额为9127元,可视为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原告最初的诉讼请求也是以4S店的定损数额为依据的。但是,原告在一年多后将汽车送往某维修厂维修,实际产生的维修费用为3759元。因此,将实际产生的维修费用视为财产损失数额更合理,让被告赔偿实际的维修费用更符合公平、衡平的价值。原告也调整了诉讼请求的相应内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责编:温璐、薄晨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