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生育津贴被截留引关注 如何完善法规堵漏洞?

发布时间:2024-12-01 07:29:44 来源: sp20241201

  产假工资远低于核发的生育津贴,但公司只愿支付与其实际工资相同部分,她们选择通过法律维权——

  当两名女工的生育津贴被截留之后……

  阅读提示

  近日,四川乐山发生两起生育津贴纠纷案件,一企业两名女职工不仅未能全额追回应得的津贴差额,还因此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专家认为,相关部门应警惕生育津贴被企业“截留”的现象。生育津贴待遇的真正落地落实,还需要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持续发力。

  “虽然不甘心,但诉讼周期太长了,实在耗不起。”就在上个月,在历时105天的追索后,蒋慧考虑再三,只好和前同事胡婉丽一样,放弃了对全额生育津贴的争取,选择庭前调解,在接受公司给出的补偿方案的同时,主动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生育津贴是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但现实中,一些企业以足额发放产假工资为由,自行截留女职工生育津贴差额部分,用于平衡内部其他较高工资岗位人员的生育性补助。仅在过去半年时间里,四川乐山便发生了两起类似的女职工生育津贴纠纷,并引发社会关注。

  生育津贴到底是发给单位还是发给个人?企业有没有权利扣发并自行使用调度?针对这些问题,《工人日报》记者进行了深入采访。

  被“截留”的生育津贴

  2020年,蒋慧入职乐山市一家连锁超市任收银领班,每月工资3100元。2024年1月,其顺利分娩二胎。3月,应企业要求向辖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提交生育津贴申报资料。根据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向蒋慧提供的《生育津贴核定单》显示,其津贴计算可享受天数173天,生育津贴总额35214.41元。可实际上,蒋慧只拿到产假工资11676.66元。

  “原以为津贴的差额会补发给我,后来却被告知已经发放了产假工资,不会再补差。”蒋慧对此心存质疑,恰好在这个时间,她了解到早其生产两个月的同事胡婉丽也在向公司讨要被截留的生育津贴。

  “职工生育险是用人单位出钱参保,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发放产假工资,保障了生育女职工的福利待遇。核发生育津贴超过工资部分,还要兼顾津贴无法覆盖实际工资收入的其他岗位员工的福利保障。”在多次沟通中,蒋慧和胡婉丽所在公司人事部门相关负责人称。

  “我们是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保证每个职工薪资待遇不变,可能员工理解不了。”针对生育津贴纠纷,该公司人事部何女士在与《工人日报》记者电话沟通中简要作答后,便不再正面回应。

  “我的产假工资远远低于核定发放的生育津贴,但公司只愿意支付实际工资部分,即便通过法律程序,也只争回了部分权益。”蒋慧告诉记者,她最终只争取到1.3万元的部分津贴差额,公司9月20日前补发。和她有着同样遭遇的还有胡婉丽,今年5月时胡婉丽申请劳动仲裁,最后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公司在产假工资基础上,补充支付部分津贴,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在企业面前,劳动者还是相对弱势,走仲裁和诉讼都是一条不归路,工作肯定是保不住的,还要考虑时间和经济成本。”蒋慧坦言,虽然感到无奈,但生活还要继续,她们都不想陷入持久的“官司”里。

  未言明的“高低”原则

  2012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正式发布,其中第八条明确“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在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六章生育保险中,特别单列出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等情形,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法律法规中虽有明确,但到底是就高发放还是保障工资底线,不同企业的理解不尽相同。”四川伟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恩慧告诉记者,通常情况下,企业中不同岗位的薪资待遇不同,生育津贴按照上年度职工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核发,势必出现有些人员高出原岗位工资、有些人员则无法覆盖原岗位工资的情形。

  上述法律法规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降低其工资,意味着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企业还要对差额部分进行补足,“这实际上间接明确了‘就高发放’的原则,但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会以此为由宏观调配职工的生育津贴。”王恩慧说。

  “不低于生育前工资标准是法律给出的底线,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对高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进行截留和再分配。”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四川省法学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贺玲认为,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均衡了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因此,即便核发的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工资,用人单位应从保护女职工生育权益出发,遵照法律法规条款,代收后执行全额支付。

  呼吁地方法规进一步完善

  “应重视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中出现的问题,积极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贺玲认为,相关部门应警惕生育津贴被企业“截留”的现象,这将有可能导致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目的异化,比如出现通过截留女职工生育后的高额社保基金从而获利的情形。因此,在国家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地方应因地制宜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完善法律执行依据,避免类似的截留现象出现,从而避免因此产生劳动争议。

  记者采访过程中发现,全国已有多地明文规定了生育津贴的发放原则。比如,《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明确,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明确,生育津贴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北京市政府网站关于“生育津贴”的政策解读显示,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此前四川自贡、绵阳等地也有多起“生育津贴就高补差”的司法案例实践,办理法院明确“截留克扣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是对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侵害”。

  “生育津贴是国家对生育女职工的特殊经济保障,这一点不存在任何争议,确保政策落地落实,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发力。”王恩慧说。

  (应受访者要求,文中两位女职工名字均为化名)

  (工人日报 记者 李娜 通讯员 潘文苑) 【编辑:房家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