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是说法|休息时间做副业,有哪些风险要避开?

发布时间:2024-12-30 18:59:39 来源: sp20241230

  文/华卓玛

  社交媒体上,有关副业的话题不时登上热搜,因从事副业被挤兑、被裁员的案例也不时出现。那么,从事副业是否合规,在休息时间从事副业被裁是否合理?从事副业时,作品归属如何认定?副业中的风险如何避开?

  从事副业是否合规合法?

  上门喂养宠物、运营自媒体、开网约车……近两年,在增加收入、准备第二赛道、寻找自己喜欢的职业等多重原因下,越来越多人开启了副业。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高级合伙人胡高崇律师向 中新社 国是直通车介绍,劳动者从事副业是否合规,主要有两个依据:

  一是看用人单位是否有禁止从事副业的明确规定。一些体量较大、头部企业,或注重商业隐私保护的公司基本上都会禁止员工兼职、禁止员工存在双重劳动关系,这些单位会在《劳动合同》或《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劳动者不得兼职。在此种情况下,即使利用休息时间从事副业,员工也存在违规风险。

  二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所以,一些用人单位尽管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但劳动者的副业若影响到主业了,或经单位提醒,仍未改正,那么用人单位也可解除劳动合同。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沈建峰表示,当劳动者的主业和副业发生冲突时,雇主有权利制止劳动者继续从事兼职或第二职业,但其方式方法需合理合法。如雇主采取侮辱甚至“挤兑”的方式对劳动者进行逼迫,就是违规的。

  多位律师向 中新社 国是直通车表示,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公司愿意员工从事副业。

  此外,据公务员法等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通过兼职获得经济利益。如果国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取得有关机构批准,且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另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人社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中“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经过组织审批且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可以做副业。

  副业中的作品归属如何认定?

  多位副业从业者向 中新社 国是直通车说,自己遇到过线上接单后,作品创作至一半派单者“跑单”的情况。在此情况下,作品归属权归谁?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主任李洪江向 中新社 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表示,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和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此种情况下,需要先判断该副业从业者已完成部分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也即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符合独创性要求的且为创作者独立完成,一经完成即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作品。

  “即使是完成一半,只要具有独创性,也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从事副业期间一般需要和用人单位签署兼职劳务协议,如果属于一般的职务作品,那么著作权应当归属于完成人,但是用人单位可以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用人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但李洪江也指出,如果是特殊职务作品,如工程设计图,计算机软件等需要利用用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用人单位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作者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应当归属于用人单位。

  在作品归属于副业从业者的情况下,派单者是否构成剽窃,取决于其是否复制、使用或在多大程度上复制、使用了该兼职者作品。

  另外,需要判断兼职者与交易对方之间缔结了何种法律关系,即该兼职者创作完成的作品类型是委托作品、法人作品还是合作作品,以及双方在合同中如何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或使用范围。

  李洪江提醒,当副业从业者遇到上述情况时,应当将保留好与交易对方合同或能证明双方存在委托关系的转账记录、书面或电子往来沟通记录,创作记录、创作过程中的草图、手稿等文件。 【编辑:孙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