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30 13:25:08 来源: sp20241130
一、摆脱核武器与核战争威胁,最终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符合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中国已明确承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无条件不对无核武器国家或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中国并主张,在实现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目标之前,所有核武器国家都应承诺无条件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
二、长期以来,广大《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无核武器缔约国认为,在彻底消除核武器前,获得核武器国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安全保证,是无核武器国家的正当合法权利。
1978年第一届特别裁军联大成果文件呼吁核武器国家“继续努力视情缔结有效安排,确保不对无核武器国家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2000年审议大会成果文件指出“五个核武器国家向无核武器国家提供有法律约束力的安全保证将增强核不扩散体系”。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2010年审议大会成果文件决定“裁谈会应在一个商定的、全面平衡的工作计划范围内,立即开始讨论保证不对无核武器国家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有效国际安排,进行实质性、无限制的讨论,以拟定解决所有有关问题的建议,不排除制订一项具有国际法律约束力的文书”。
三、核武器国家通过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发表国家声明、签批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等方式向无核武器国家提供安全保证,但多数情况下附加了条件。无核武器区并不涵盖所有地区和所有无核武器国家,比如建立中东无核武器区面临现实障碍。
四、核武器国家向无核武器国家提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安全保证,有助于维护全球战略稳定,减少战略风险,加强国际核不扩散体系,推进核裁军进程,最终推动实现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新的安全形势下,向无核武器国家提供消极安全保证问题具有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应作为本轮审议进程的优先事项。
五、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审议进程中,很多国家认为,“核共享”与“延伸威慑”安排的存在,降低了参与上述安排的国家建立无核武器区或达成无核安保国际法律文书的政治意愿。很多国家高度关注参与上述安排的无核武器国家在核武器部署、使用、决策方面的作用问题。
六、基于上述立场,中方强烈呼吁尽早缔结一项关于保证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国际法律文书。为此,中国主张《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十一次审议大会及其筹备会议就以下问题进行深入讨论,争取形成共识纳入成果文件:
(一)裁军谈判会议应尽早就达成一项关于保证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国际法律文书开展实质性工作。
(二)在谈判达成上述国际法律文书之前,所有核武器国家均应发表公开声明,保证无条件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
(三)核武器国家应支持建立无核武器区的努力,尊重无核武器区法律地位,签署、批准有关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并采取切实措施落实相关安全保证。核武器国家与无核武器国家均应避免采取破坏或损害无核武器区地位的行动。
(四)核武器国家应降低核武器在国家安全政策中的作用,放弃以首先使用核武器为基础的核威慑政策,不制定针对他国的核威慑政策,不把任何国家列为核打击目标,降低核武器戒备状态,不把自身控制的核武器瞄准任何国家。
(五)有关核武器国家应废除“核共享”及“延伸威慑”安排,将部署在境外的核武器全部撤回本国。在实现这一目标前,有关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国家应就上述安排实施透明,澄清其是否违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一、二条义务。同时,在谈判无核安保国际法律文书的背景下,国际社会应深入讨论参与“核共享”与“延伸威慑”安排的无核武器国家的权利与义务问题。 【编辑: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