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0 03:38:28 来源: sp20241110
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明作的关于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此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进行初次审议。
有些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基层立法联系点、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除本法外,还有一些法律对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作了规定,建议处理好本法与有关法律的适用和衔接问题,防止出现法律适用不明确的情况。据介绍,本法是突发事件应对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有关专门法律,做到相互衔接、并行不悖。从实践中看,适用和衔接问题主要涉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二审稿在总则中明确,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管理作出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有关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同时,在各章相关条款中明确,其他法律对相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的原则和理念,完善有关管理与指挥体制的规定,二审稿在总则中增加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应对,尊重和保障人权等规定;增加有关建立区域协同应对机制的规定;明确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措施等与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措施等具有同等效力,法律责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完善有关应急资金、物资的管理规定。
二审稿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报告、预警、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方面的规定,明确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支持新闻媒体开展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收集、上报、处理机制;明确预警警报应当包含的事项和信息,规定建立健全预警发布平台和预警信息快速传播渠道。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基层立法联系点、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完善有关应急能力建设方面的规定,明确对应急预案制定修改和演练的要求,增加有关发挥社会力量积极作用的内容。二审稿作出调整:首先,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应当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根据实际需要、情势变化、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修订;完善应急响应启动机制和相关事项。其次,增加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应急运输保障、参与巨灾风险保险等相关工作的规定。第三,规定有关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应急自救物资、物品储备指南和建议清单,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在紧急情况下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等先期处置工作。
针对加强公民权利保障、特殊群体的优先保护等,二审稿完善总则中有关特殊群体保护、财产征用、投诉举报等规定;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严格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完善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的规定。
《 人民日报 》( 2023年12月27日 04 版)
(责编:岳弘彬、牛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