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30 09:30:12 来源: sp20241230
中新网 福州12月8日电 (林泓帆)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电影投资的合同纠纷案件,以案释法,引导群众警惕电影投资陷阱。
2020年8月,张女士通过微信、电话了解到某影视公司正在筹备拍摄电影,影视公司声称该电影放映后会十分“热门”,张女士只需要小额投资便可获得高额收益。在利益诱惑下,张女士拿出自己6万元的积蓄,与影视公司签订了《版权收益权认购协议》,认购了相应份额。协议约定影片上映时间为2021年12月,但至今该影视公司仍未开始拍摄影片,在此期间公司也从未主动联系张女士沟通、协商延迟拍摄或延期上映等相关事宜。目前,张女士已联系不上该影视公司及负责人。
张女士认为影视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故诉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影视公司退还6万元投资款及利息,并赔偿违约金。
图为承办法官开庭审理现场。林泓帆摄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认购协议约定,张女士向该影视公司付款6万元,不负担其他具体事务,待影片上映享有一定比例的版权收益。但在张女士向影视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后,影视公司未有任何履约行为,加之当前该公司去向不明亦不参加诉讼等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张女士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6万元投资款。违约金的功能在于弥补损失,鼓楼法院已部分支持张女士提出的违约金主张,在未有证据证明存在除资金占用以外的其他损失且合同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张女士再行主张利益损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影视公司退还张女士投资款6万元,并赔偿违约金1万元。
法官介绍,近年来,大量的个人投资者被文化市场欣欣向荣的景象所吸引,随之而来的个人投资纠纷也与日俱增。一些影视类投资存在夸大、虚假宣传,不法分子利用普通投资者对影视行业缺乏认知实行诈骗、非法集资活动,该类投资多为全流程线上进行,投资者无法当面沟通核实情况,极易发生被骗风险。(完)
【编辑:邵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