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出资进修、学成后辞职,该赔吗?

发布时间:2024-12-15 11:33:39 来源: sp20241215

导语

基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医务人员的培养、成长需要经历系统而漫长的过程,组织安排外出进修是医疗机构提升医务人员专业技术水平的重要手段。为了防止人才流失,医疗机构往往会与医务人员签订进修学习协议,明确规定服务期限,然而部分医务人员还是会因为个人原因提前离职,造成医疗机构损失。近日,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医务人员在接受医院出资培训后服务期内擅自辞职引发的人事争议案,医务人员本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约定及承诺内容,其单方离职的行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诚信”相悖,法院通过判决旗帜鲜明地否定了该种背信行为,旨在用司法引导形成良好社会风尚。

服务期内辞职遭索赔

今年37岁的小欧是一名医生,2011年7月,他被聘用到重庆市梁平区某医院眼科工作,双方签订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工作7年后,由于小欧工作表现突出,自身也有进修学习的意愿,医院决定资助其前往重庆某医院开展为期12个月的眼科专业进修。出发前,小欧与医院签订了专业技术人员外出进修学习协议书,约定由院方支付进修费、住宿费、差旅费等费用,进修结束后,小欧应按时返回医院上班,在十年服务期内不得提出调动工作岗位、不得辞职,否则需退还进修期间医院支付的一切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进修学习的一年里,医院按约支付了进修费,还向小欧发放了进修补助费、节假日津贴等费用108934元,并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

进修结束后,小欧回到医院只工作了一年半,便向医院递交了辞职信,书面提出辞职。在信中,他表示自己是因个人原因辞职,将在一个月后离开。

医院同意小欧的辞职,但要求按照此前签订的专业技术人员外出进修学习协议书约定办理离职手续,即小欧需退还医院在进修期间向其支付的进修补助,并承担违约金共计15万元。上述要求遭到小欧拒绝,双方不欢而散。

一个月后,在未办理完相关离职手续的情况下,小欧强行离开了医院,随后向重庆市梁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与医院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医院方随即提出反申请,请求裁决小欧退还进修补助115121.80元,并承担违约金3万元。

梁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小欧应向医院退还进修等费用59884元并承担赔偿金25250元,合计85134元,方可解除双方人事关系。小欧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梁平区法院,请求判决解除与医院的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要求医院支付未发工资、加班工资等欠款,同时拒绝赔偿医院提出的赔偿请求。

辞职说走就走要担责

“我作为医疗技术人员需要提高技能、需要学习,面对来之不易的进修机会,签订协议书的时候即使有不平等条款我也会签字。”在小欧看来,基于自身与单位的不平等关系,签下有十年服务期的协议书如同签下一张不平等的“卖身契”。

“小欧参加的进修是由他本人申请才获得的资格,进修本身不具有强制性,签订协议书时我们也充分尊重了他本人的意见,不存在不平等条款。”医院方指出,协议书是经过小欧认可后双方签订的,里面约定的服务期限和违约金合法有效,都应受法律保护。

医院方认为,送小欧进修学习医学知识和技术、掌握更新的医疗技能,从小欧个人角度来看是为其增加职业发展机会,全面提升职业竞争优势,从医院层面考虑,是为了培养业务骨干,提升医院整体医疗服务水平。然而,小欧擅自离职的行为,不仅仅造成医院人才流失,同时也造成医院培训投资损失。小欧不但无意为医院分担损失,在提出辞职后,更是在未办理完相关离职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岗,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梁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欧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无证据证明医院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时,双方订立的专业技术人员外出进修学习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

小欧在约定服务期内违反专业技术人员外出进修学习协议书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单方解除聘用合同,应按约定退还医院差旅费22950元、进修补助48199元,支付违约金3万元,共计101149元。同时,小欧自进修结束返回医院工作至其辞职离开医院时止,已履行服务期19个月,培训费用及违约金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服务期十年予以分摊。最终,法院判决双方聘用合同解除,小欧应返还医院进修等费用59884元,并承担违约金25250元,合计85134元,驳回小欧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解析

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属违约行为

近年来,医务人员外出进修后,在约定服务期内辞职的情况增多,导致涉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人事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签订的专业人才外出进修学习协议书效力如何?医务人员在约定服务期内提出辞职,是否属于违约行为?如果医务人员违约,应当赔偿的范围包含哪些?这些问题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考量:

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所谓依法成立的合同,指合同订立的形式、程序等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

本案系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间的人事争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规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等条款。小欧与医院按照上述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聘用合同、专业技术人员外出进修学习协议书,对人员聘用、工资待遇、服务期限、外出进修、违约责任等作出了约定。两份合同均属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诚实履行权利义务。

二是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属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两种情形,包括完全不履行、不适当履行、部分履行、预期违约等形态。当一方当事人发生违约行为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小欧与医院在专业技术人员外出进修学习协议书中约定:进修结束后小欧应按时返回医院上班,服务期为十年,在约定服务期内小欧不得提出调动工作岗位,不得辞职,否则应退还进修期间医院为其进修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含进修学费、住宿费、福利及进修补助费等),并支付违约金。该约定作为解除聘用合同的另外约定,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而小欧在履行19个月服务期后单方提出辞职,系部分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

同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小欧虽提前30日书面通知医院要求解除聘用合同,但医院主要负责人明确表示待小欧退还外出培训等费用后方同意解除,双方实则并未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后小欧强行离开医院,系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

三是合同因违约解除需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相关情形,其中包括因违约行为导致的合同解除。因一方当事人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履行而解除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如果合同中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违约方还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小欧单方面辞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当按照双方约定返还医院为其外出进修支付的培训费并支付违约金。同时,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小欧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根据双方协议前期履行情况,小欧应退还的培训费及违约金可以在双方约定的十年服务期内按比例予以分摊。

专家点评

以司法公信促诚实守信

重庆市委党校副教授 贺洪波

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既是传统美德,更是法律原则。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中国文化中源远流长,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个人品德的核心和社会伦理的基石,体现了个人、组织、社会和国家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而诚信作为法律的基本原则,主要是针对具有交易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活动确立的基本准则,是将诚实信用的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吸收到法律规则中,要求民事行为人诚实守信、信守承诺,故诚信原则被称为民法特别是债法的最高指导原则,甚至被奉为“帝王原则”。

本案系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等条款,赋予双方当事人在聘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享有较一般劳动合同更宽泛的自主协商、自主约定的权利,但享受权利的同时也需双方当事人履行更为积极的诚信义务。本案中,医务人员与医疗机构签订了专业人才外出进修学习协议,双方对医务人员外出进修的培养形式、培训时限、相关费用、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的约定,但医务人员在完成进修后却单方选择离职,拒绝履行服务期的承诺。人民法院通过依法确认双方外出进修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明确医务人员存在单方解除合同、未全面履行约定服务期等违约行为,从而合理确定医务人员因不诚信履约所需承担的违约责任,不仅从司法裁判的角度捋清了双方权利义务,对医务人员的违约行为给出了否定评价,更从诚实信用的角度,大力宣扬了中华传统美德,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件,有助于规范、调整部分医务人员一方面充分享受国家、单位在人才引进、培养方面的福利,另一方面通过违约“跳槽”追逐个人私利的不诚信乱象。

同时,该案也从合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三个层面充分提示、阐释了合同履行中应注意的诚信义务。其一,合同双方在合同设立阶段应如实披露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确保对方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作出决策。要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磋商,不得恶意磋商或故意误导对方,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获取非法的有利条件。其二,当合同一方因故不能按时或按合同条款履行责任时,应及时通知对方,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协商一致变更合同,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其三,合同双方应基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协商一致等合理原因,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诚信中止合同,协助对方采取相应措施。

诚信原则不仅影响着合同的签订履行,还渗透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影响着我们的行为、决策以及与他人的关系。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讲诚实、重诺言、守信用,共同营造诚实守信、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记者 刘洋 通讯员 陈珏吟 廖家伟)

(责编:薄晨棣、温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