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24 15:42:00 来源: sp20241124
本报讯 (记者 周瑞平 通讯员 蒋书文)车主出售宝马车时承诺未发生过重大事故,成交后,买家经查询发现该车发生过三次事故,一次为重大事故,两次为轻微事故,遂将车主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近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二审宣判,维持定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依法认定车主构成欺诈行为,判决其退还购车款30.3万元,并承担购车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2022年9月,买方周某与卖方肖某在前期充分沟通的情况下签订了《二手汽车买卖合同》,合同明确载明周某在肖某处所购买的二手宝马车辆无事故、无水泡、无火烧,车辆售价为30.3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周某即通过微信向肖某转款29.8万元。在前期的微信沟通中,肖某曾向周某承诺,这辆宝马车发生过两次小事故,一次小碰撞,大灯受损,给四个面做过补漆,并将车辆维修记录发送给周某。
周某接手车辆后,其朋友凭经验提醒他,车辆可能发生过较大事故。心存疑虑的周某立即致电保险公司查询,得知该车辆曾于2021年12月26日发生过重大事故,被推定全损处理。周某认为肖某的行为构成欺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肖某退一赔三。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本案中,肖某应将其知晓的案涉车辆的相关情况尽可能地告知消费者周某,以便于消费者在知情的前提下自主作出选择。肖某在《二手汽车买卖合同》及前期的沟通中,承诺案涉车辆无水泡、无事故、无火烧,该车仅有两次小事故并告知周某该车有两次理赔记录,但故意隐瞒了2021年12月26日发生的重大事故。然而,该起事故系足以影响购车者的重大决策事项,肖某作为二手车的经营者对此负有告知义务,其不仅拒不告知,反而故意误导和欺骗周某,使周某基于对其的信任而陷入错误认识,肖某的相关行为违反了民事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限制了周某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行使,并使周某因之蒙受损失,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欺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肖某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消费者并未遭受实际损害,惩罚性赔偿显失公平等为由提起上诉。滁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肖某在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构成欺诈,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实际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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