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21 15:30:27 来源: sp20241121
【88岁老人住高端养老院每月费用约1.2万元,起诉四个女儿要求付费;法院:应结合实际情况和支付意愿】
近几年,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高端养老市场快速发展,尤其是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和部分二线城市。但是,高端养老机构的费用要比普通养老机构高很多,给普通家庭带来较重的经济负担。那么,父母是否可以要求子女承担高端养老机构的费用呢?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年近九旬老人为住进高端养老机构,起诉四个女儿要求负担高额赡养费的案件。法院综合考量老人的收入、资产、身体状况,子女的支付意愿、经济能力以及对老人的赡养情况,对老人的赡养费诉求进行了分别酌定。
法院的判决,既兼顾了利益平衡,又倡导了合适的养老方式,向社会传递出鲜明的价值导向:子女有赡养扶助老人的义务,不仅仅指经济上的供养,更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作为父母,赡养需求也应从实际出发,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减少子女的经济负担,选择合适的养老方式。
案例
老人住高端养老院要求四个女儿支付费用
何女士今年88岁,丈夫20多年前就去世。她有四个女儿,都已各自成家,三女儿离异,生活不宽裕;小女儿长期在国外生活,不常与家里联系;大女儿、二女儿也都忙于各自的生活,逢年过节虽能看望问候,却无法时时照顾。所以,老人大多时候独居位于北京朝阳区的一套两居室内,自行照顾饮食起居。
何女士骨质疏松严重,体重只有60多斤,行动也有些不便。女儿们先后帮她聘请过几位保姆,但总是不如意。后来,何女士听说北京周边有一家高端养老院,居住环境舒适,配有医疗设施,服务人员专业。经过实地考察,何女士非常满意,当即决定入住。但这家养老院价格较昂贵,每个月基本费用在12000元左右,还要一次性预交一年的费用。何女士的积蓄和退休金不够,就找人垫钱、先住了进去。
随后,何女士要求四个女儿支付费用,但遭到拒绝。尤其是三女儿和小女儿,不仅没有给钱,还情绪激动、语气不善。何女士将女儿们诉至法院,要求她们履行赡养义务,均摊已经支付的一年期养老院费用共计144000元;今后继续按照这个标准支付赡养费,每人每月3500元。
大女儿和二女儿表示,她们虽然经济能力有限,但会尽最大努力孝敬母亲,愿意出钱。三女儿表示,自己也60多岁了,没什么积蓄,退休金基本都用来支付房租和生活开销,无力负担高额养老费。
小女儿表示,自己出国时已办理提前退休,每个月退休金只有2000多元,在国外也没有工作,一直和丈夫靠着女儿生活,只能在力所能及范围内尽赡养义务,每个月可以给400元左右的赡养费。她认为,母亲有自己的住房,如果生活不能自理可以请保姆或者由国内的女儿轮流照顾,而不应该去高端养老院来增加子女的经济负担。如果一定要住,母亲的退休金不低,也有积蓄,还可以出租房子,用租金来支付养老院费用。
法院经询问,确认何女士和四个女儿月收入分别为:何女士每月5547.5元,大女儿每月4536.75元,二女儿每月2774.92元,三女儿每月7019元,小女儿每月2933.54元。另外,何女士银行账户内有存款5万余元。何女士表示,这些存款要用来支付生活开销,不同意拿去交养老院费用。
说法
法院:支付赡养费数额应与实际情况匹配
东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子女不能近身照顾时,老人是否可以要求子女负担高端养老院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在确定子女应支付的赡养费数额时,应参考当地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年龄及身体状况,基本生活、医疗需要,被赡养人的收入、子女数量,各子女的收入与劳动能力等相关因素。
本案中,何女士有自己的住房,每月有5000余元的退休金,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从经济条件来看,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生活困难的父母”,向子女要求高于其支付能力的赡养费数额,不应支持。但考虑到何女士将近九十高龄,生活已无法自理,平日确实需要人近身照顾,四个女儿均表示不能近身陪伴和照料,所以何女士即使不住进高端养老院,也有请保姆照顾的实际需要。
截至起诉时,何女士签订的高端养老服务合同一年期限将近届满,鉴于该部分费用已交纳,四个女儿也均未在此期间近身照顾,故对该部分费用,应在扣除何女士有经济能力支付的部分后酌情予以支持。对于此后的赡养费数额,鉴于赡养费纠纷案件解决的是被赡养人最基本的物质生活需求,在子女有能力的情况下,应当尽力为父母的晚年生活提供更优越的物质条件,但父母也应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减少子女的经济负担,选择合适的养老方式。比如本案中,何女士若不选择居家养老,可考虑将房屋出租等,以减轻子女经济压力。综上,法院在充分考虑何女士的实际需求、经济情况以及可替代方案的前提下,结合子女的收入情况以及支付意愿,对何女士后续赡养费用予以酌定。
在法院释明后,何女士的大女儿、二女儿仍表示,母亲主张多少数额,便愿意支付多少数额,法院不持异议,予以照准。最终,法院判决何女士的大女儿、二女儿对已经产生的高端养老院费用各负担35010元,此后每月给付赡养费各3500元;三女儿、小女儿对已经产生的高端养老院费用各负担20600元,此后每月给付赡养费各800元。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无论子女经济能力如何,至少言语上、态度上应当尊敬自己的父母。从当庭表现和当事人陈述来看,三女儿、小女儿对母亲关怀甚少,对待母亲的态度冷漠,应予以改进。何女士已年近九旬,除了经济上的赡养,女儿们应当给予更多生活上、情感上的陪伴和照顾。
法官提示
伴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加剧,赡养人也面临着老龄化趋势,另外,子女外出务工、独生子女家庭、离婚和孤寡等因素也使居家养老面临着挑战。正如本案中,四名被告中有三人已超过60岁,这种老龄赡养人在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中已不罕见。
《民法典》明确了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司法实践中对于赡养义务是否履行的评价,需要考虑被赡养人的赡养需求和实际支出,也要结合被赡养人的日常生活水平、当地消费水平以及赡养义务人的赡养能力等情况,就个案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判断,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综合考虑。
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 【编辑:刘阳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