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发布4起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2-01 05:22:39 来源: sp20241201

   中新网 沈阳7月29日电 (记者 韩宏)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9日发布市场监管领域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第一批(共4起)典型案例。

  在朝阳市双塔区真涛电动车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中,据介绍,2024年5月8日,朝阳市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龙城区豪德广场东区广场进行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展销活动中,销售的20台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超过500mm,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朝阳市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涉案的20台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扣押。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26日从某车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进电动自行车20台,货值金额18460元,未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20台电动自行车,罚款18460元的行政处罚。

  辽宁还公布了锦州市北镇市小刀电动车商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盘锦市双台子区贺鸿昌泰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和阜新市细河区台铃电动车维修铺销售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电动自行车案。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广大经营者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建立进销台账,做到所销售的产品可追溯,严禁销售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及配件,严禁擅自加装电池、改装车体、篡改限速器等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合格证注明的电池类型进行销售,严禁车电分离销售。杜绝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流入市场。

  消费者购买时要查验产品生产方的资质、仔细阅读产品合格证、辨别产品与合格证外观及参数的一致性,做好索证索票,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选购不当引发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隐患。严禁向商家提出不符合标准的改装加装篡改的违法要求。

  下一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大对生产、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经营者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市场正常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完) 【编辑:李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