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有效预防和矫正是重中之重

发布时间:2024-11-17 06:00:49 来源: sp20241117

  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河北邯郸初中生被杀案”中3名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依法作出核准追诉决定。

  由此案引发的“犯罪低龄化”成为公众关注焦点。3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通报,从全国总体情况看,未成年人犯罪仍呈上升趋势。2023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9.7万人,其中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约1万人,盗窃、强奸、抢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5类犯罪占比近七成。

  如何减缓低龄化犯罪趋势?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有效预防和矫正成为重中之重。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何挺认为,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十七条新增第三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将刑事犯罪的责任年龄从之前的14周岁,附条件地下调到12周岁,提供了在司法体系内处理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的一种路径,表明了将追究刑事责任和施以刑罚作为处理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段,同时需要针对不同案件和不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审查决定。”何挺说。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玉霞认为,应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恶意年龄补足制度。她解释,所谓恶意年龄补足制度,是指处于一定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被推定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如果足以证明实施时能辨别是非对错,具有故意犯罪恶意,则认定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张玉霞认为,认定恶意的年龄段下限可以设置较低年龄,从而对未成年人犯罪起到警示作用。要科学制定恶意行为的认定标准及程序,通过审委会的形式,由法律专业人士及具有公信力的陪审员共同确定“恶性”与否,适用于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重伤的刑事案件,并研究制定心理测评等科学鉴定评估标准。“引入专业心理测评,能使办案人员更客观详细了解未成年人心理状况,更为科学准确地通过判断其主观恶意程度进行定罪,并根据其危险性及悔罪程度给予适当刑罚。”她说。

  何挺说,自2021年3月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刑法规定,对上报的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依法开展核准追诉工作,对其中犯罪情节恶劣,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案件依法予以核准追诉,对于未核准的案件也开展了相应的矫治教育和被害人救助保护工作。“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仅仅依靠追究刑事责任和处以刑罚并不能完全解决未成年人犯罪治理问题,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矫治体系建设,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开展系统预防和治理。”

  四川泽珲律师事务所主任杜伟认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涉及多个政府职能部门,还有共青团、学校等责任主体。”杜伟认为,可以对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进一步细化。比如,公安机关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对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以及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干预和矫治;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矫治和安置帮教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在校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培育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张玉霞强调,针对未成年人罪犯的后续矫治,家庭、学校、社区的作用不可或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九条,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就读学校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

  张玉霞表示,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长的第一环境,家长应该营造和谐友爱的家庭氛围,加强对孩子的监管,培养孩子的良好品德,帮助其树立正确“三观”。学校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心理健康等教育,培养遵纪守法的法律意识,强化对校园欺凌及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管理。

  张玉霞特别提到,社区矫正机构配备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家庭、学校都是离孩子最近的,能够及时发现、反馈问题,可以与社区共同努力做好未成年人犯罪改造工作,使其重新做人,更好地回归社会。”

  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刘胤衡 记者 黄冲 来源:中国青年报 【编辑:刘阳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