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15 11:15:00 来源: sp20241215
日前,南京中院的一则判决引发广泛关注。外卖平台为骑手刘某投保了“骑士人身意外险”,后刘某意外溺亡,保险公司却以其父母已申请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且得到受理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刘某父母诉至法院。日前,南京中院二审审结这起保险合同纠纷,判决维持原判,保险公司赔付60万元。
自2022年起,国家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对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的劳动者,给予必要的医疗救治、经济补偿。本案中,刘某意外身亡,其父母申请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于法有据。然而,“已申请‘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成为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理由,却是很多人始料未及的。
首先要明确的是,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与商业保险并不冲突。推行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是国家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关爱;而企业购买商业保险,同样有利于实现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保险公司人为制造冲突,要求外卖骑手家人“二选一”,则不具合理性。因为,这就让旨在为劳动者提供更充分、更有力保障的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成了保险公司减少赔付的“红利”。
报道显示,刘某每天在平台取得第一笔配送收入后,系统自动代扣保险费2.5元,起保时间为骑手第一次接单的时间,止保时间为次日1时30分。可见,外卖骑手本就有保费付出,而世上从来没有,也不应该有保险公司“只收钱不赔付”的道理。
事实上,保险公司并非在出现赔付纠纷时才提出不合法、不合理诉求。而是在保险合同中明确:“除另有约定,若骑手符合《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约定的职业伤害情形,保险公司不承担骑手伤亡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但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保险公司不合理地免除自己责任,这样的“霸王条款”在法律上属于无效条款。法院判决否定了其效力,保险公司应尽早删除上述条款。
说到底,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背离公平的企图和“花招”,注定得不到司法支持。
新京报 李曙明 【编辑:陈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