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0 01:26:39 来源: sp20241110
【案情】张某在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购买了6枚熟散装咸鸭蛋,每枚单价2.2元。张某通过银行卡刷卡支付6次,拿到购物小票6张。该批咸鸭蛋已过保质期1天。第二天,张某又购买了相同批次的40枚咸鸭蛋,同时通过银行卡刷卡支付40次,拿到购物小票40张,该批咸鸭蛋已过保质期2天。
之后,张某以46枚咸鸭蛋均已过保质期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退还购物款101.2元,并按照每枚最低赔偿1000元计算惩罚性赔偿金4.6万元。法院审理后,并未全部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购物款101.2元,赔偿张某1012元。
【说法】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审理法院认为,张某购买的46枚咸鸭蛋,在购买当时均已过保质期。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同时,购买者故意在单次交易中进行数次或者数十次小额付款,要求按结算次数累计计算惩罚性赔偿金,不符合消费者通常交易习惯,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精神不符,也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不应予以支持。张某购买46枚咸鸭蛋所支付的总金额为101.2元,未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应以总金额为基数,计算惩罚性赔偿金。
审理法院表示,本案明确了人民法院坚持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的立场,既保护广大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又维护诚信有序的市场秩序。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本报记者魏哲哲整理)
《 人民日报 》( 2024年02月01日 1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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