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09 21:00:09 来源: sp20241109
近年来,随着演出市场的持续火热,与之相关的矛盾纠纷也不时发生。其中,消费者看演唱会时买到“柱子票”的投诉不时见诸网络。
6月20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就对一起因在演唱会中买到“柱子票”导致的维权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判令被告上海某演艺公司按照一定标准退还原告消费者票款。
2023年4月,倪某等9人通过第三方销售平台购买了某歌手上海演唱会的门票,票价分别为699元、999元、1299元等,主办方为上海某演艺公司。来到现场后,倪某等人发现自己所在位置的视线受舞台承重柱不同程度遮挡,严重影响观看体验。在演唱会结束后,倪某等人不接受相关调解方案,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某演艺公司存在欺诈,要求其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闵行区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及在案证据,认为某演艺公司售卖“柱子票”的行为尚未构成欺诈,属于瑕疵履行,构成违约。
法院介绍,倪某等人购买了由某演艺公司举办的演唱会门票,双方建立服务合同关系,演艺公司应全面履行义务。倪某等人的观看视线受到承重柱的明显遮挡,已经超出一般心理预期,而演艺公司既没有提前主动告知,也没能制定充分预案,主动为倪某等人调换座位,消除不利影响。综上,某演艺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的服务存在明显瑕疵,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观众对于演唱会的体验是多方面的,不仅仅在于看,还在于听、感受、互动等。因此,虽然倪某等人全程观看演唱会的体验感不尽如人意,但不足以认定某演艺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加之倪某等人并未提前退场,故其要求全额退款的请求,法院难以支持。鉴于演唱会已经结束,演艺公司无法继续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因此应当退还部分票款。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令演艺公司按单张票价420元、650元、910元的标准退还。
案件宣判后,9名原告中2人服判息诉,其余7名原告提起上诉。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对该案二审做出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闵行区法院法官表示,获得完整的、沉浸式的演唱会视听体验,是消费者本应享有的权利,而提供这样的场所和环境,也是主办方应尽的义务。推动演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相应的定价规则、退改换规则、行业规范等应逐步完善。就本案来说,主办方应充分考虑可能干扰观看体验的环节和因素,并提前公开或告知,对于遮挡严重的座位建议不对外销售,对有一定遮挡的座位,可以通过推出特价票、正价票阶梯式退改换等,为消费者提供更多元的购票选择,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同时,主办方和票务平台在面对消费者维权时应及时回应,提供更加合理、便捷、高效的售后处理渠道。
《 人民日报 》( 2024年10月08日 11 版)
(责编:岳弘彬、牛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