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旌德一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污染环境获罪

发布时间:2024-12-16 02:56:12 来源: sp20241216

原标题:安徽旌德一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污染环境获罪

  本报讯 (记者 周瑞平 通讯员 朱良超 汪悦磬)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废树脂粉和沾染危险废物泥土共计2017.54吨,严重污染环境。近日,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该起固体废物污染案,被告单位旌德县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再生资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4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犯污染环境罪、滥伐林木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3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至2023年11月,某再生资源公司为沈某提供粉碎覆铜板筛取铜粉加工服务。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安排铲车将废树脂粉倾倒在一山顶的废弃矿区内,并覆土掩盖。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认定:废覆铜板破碎分选后回收金属产生的废树脂粉属于危险废物,沾染危险废物废树脂粉的泥土同样属于危险废物。经鉴定,该公司倾倒的废树脂粉及被废树脂粉污染的泥土共2017.54吨,均属于危险废物,具有毒性危险特性;倾倒行为给土壤环境造成了损害。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罗某存在滥伐林木行为。

  案发后,罗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某再生资源公司在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的监督下,将废树脂粉及被危险废物污染的泥土转运至一厂房临时贮存,后又运至马鞍山市某环保公司固废填埋场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某再生资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被告人罗某在单位犯罪中起决策作用,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被告人罗某的行为均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被告人罗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罗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将倾倒的废树脂粉及被危险废物污染的泥土已被其应急处置、转运处理,可以从宽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温璐、梁秋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