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给主播打赏,丈夫能要回来吗?

发布时间:2024-06-04 22:11:10 来源: sp20240604

随着网络直播兴起,打赏乱象时有发生。掺杂着“感情”的打赏行为在法律上该如何定性,是赠与还是消费?已婚人士被诱导巨额打赏,配偶一方能否要求返还?

【案件回顾】

杨某与高某为夫妻。妻子高某在直播间结识了主播孙某,并从最初在直播间与孙某线上互动发展到线下约会。其间,孙某以各种话术表达对高某的爱意,并诱导其在直播间疯狂刷礼物、打赏。在两人的聊天记录中,充斥着大量超出正常主播与粉丝互动程度的引诱打赏及对话。

据统计,高某9个月内共向孙某发送虚拟道具18293次,先后在孙某直播间打赏使用虚拟道具币数9176775个,其中孙某个人获得直播收益折合人民币为45万余元。

丈夫杨某发现后,以高某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主播孙某返还全部收益。

庭审中,双方就打赏的性质问题产生了分歧。杨某表示,两人已超出正常的朋友关系以及主播和粉丝正常的互动。刷礼物的行为与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的赠与本质相同,且双方所谓恋情是不正当的,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系不正当行为。故杨某请求法院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

主播孙某辩称,主播与粉丝之间的互动行为并不违反公序良俗。高某向直播平台充值打赏的行为属于支付网络服务合同的对价,本质上是娱乐消费行为,并非赠与行为。

本案第三人某直播平台则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平台没有权利也没有技术能力去辨别主播和粉丝之间线下的实际关系,也不能获知消费者目的和意图,案涉三方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不存在违约行为。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高某的直播打赏虽属网络服务合同中的消费行为,但其线下与孙某见面并以恋人身份进行交往,突破了主播和粉丝正常的互动关系,违反了社会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向孙某打赏的数额已明显高于正常网络娱乐消费水平。同时,孙某明知高某婚姻状况为已婚的情况下,还以恋人身份与其进行交往,并引导其进行打赏,也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判决,孙某十日内将其所得收益的一半,即22万余元返还杨某。

同时,法院向平台提出司法建议,要求强化内容审核和正向引导,加强账户监管和处罚,强化直播间私下交易风险提示,及时清理直播间或评论中发布“充值进群”“充值加主播微信”等诱导信息。

【人民说法】

近年来,关于成年人的打赏行为效力认定仍存在一定争议。法院认为,直播打赏涉及平台、主播及相关机构和行业的合法权益,无论成年人直播打赏行为认定为赠与还是网络服务合同,一旦打赏完成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行为,不应随意以退款形式解除合同,这与其他网络交易行为和支付行为应当保持一致。

但是,对以男女婚外情感交往、诱导打赏等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直播行为而取得的打赏,不应予以保护。故在处理类似纠纷时,还应当坚持从网络服务合同的角度,依据过错程度合理分配用户、主播和平台的权利义务。

此外,直播平台对于低俗内容信息的治理,属于公法调整的内容,我国针对网络内容乱象已经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并开展“清朗行动”等专项活动进行专门治理,如平台违反相关规定,则需要承担约谈、罚款、限期整改等责任。

人民法院在涉及夫妻要求直播打赏退款的案件中,应注意将平台应当承担的公法义务,与私法义务进行区分,避免将家事审判规则过度扩张。同时,针对直播打赏性质,涉及欺诈、诱导、违反公序良俗等问题,也应当从法律可操作角度进一步明确具体认定标准,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促进直播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责编:薄晨棣、邓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