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彩票兑奖与适用税法有关口径

发布时间:2024-11-14 16:36:30 来源: sp20241114

  本报北京8月16日电  (记者曲哲涵)为促进彩票事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公告,进一步完善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兑奖与适用税法有关口径。公告自9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销售、仍在兑奖有效期内但尚未兑奖的彩票,按公告规定执行。

  根据公告,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彩票中奖收入属于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继续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中有关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

  公告明确,电脑彩票以同一人在同一期同一游戏中获得的全部奖金为一次中奖收入,其中全国联网单场竞猜游戏分别按照足球游戏、篮球游戏、冠军游戏和冠亚军游戏设期,以每张彩票涉及比赛场次中最晚的比赛编号日期为判定标准,相同的为同一期;海南视频电子即开游戏以同一场游戏奖金为一次中奖收入。即开型彩票以一张彩票奖金为一次中奖收入。

  公告明确,彩票机构和销售网点兑付电脑彩票时,兑奖金额超过3000元的,应登记中奖人相关实名信息和兑奖信息,中奖人应主动配合做好登记工作。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彩票机构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电脑彩票一次中奖收入超过3000元至10000元(含)的个人办理免税申报,为电脑彩票和即开型彩票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人办理纳税申报。彩票发行机构按季度将彩票兑奖数据报送至税务部门。

  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公告事宜,并非新的税收政策,是为更好落实已有税收优惠进一步明确具体的税收操作口径。

  “此次公告,是在原有的彩票个人所得税政策基础上通过加强信息共享,规范税收管理,避免税收流失,在落实税惠政策的同时保障公平合理。”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李旭红表示。

  《 人民日报 》( 2024年08月17日 06 版)

(责编:岳弘彬、牛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