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01 09:40:34 来源: sp20241101
《证券日报》 记者3月18日获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了《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4月18日起施行。
《办法》共10章79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提高准入标准,二是强化业务分类监管,三是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四是强化风险管理,五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办法》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主要考虑:一是从近年监管实践来看,提升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增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意愿,更好发挥股东资源优势,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二是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权相对分散而出现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问题。
《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优化调整,更加专注主责主业。一方面,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另一方面,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
上述负责人介绍,监管指标主要变化包括:一是增加担保增信贷款业务监管指标,要求担保增信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二是增加流动性比例监管指标,结合消费金融公司经营特征和风险特点,在审慎测算基础上,《办法》规定“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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