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05 22:22:55 来源: sp20241105
购买商品和服务预付充值,实际消费时却发现服务“缩水”;商家承诺预付卡“退款自由”,消费者申请时却碰一鼻子灰……在预付式消费场景中,不少消费者曾遇到过这样的烦恼。
所谓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在商家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前,根据商家的营销方案,以优惠价格预付费用后获得相应商品或服务。在美容美发、健身等消费领域,预付式消费模式较为常见。但这类消费模式下的种种乱象,也成了人们放心消费的堵点。
近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正式发布。其中,针对预付式消费模式,《实施条例》明确了相关管理办法。
“规范预付式消费是《实施条例》立法的一个重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况旭介绍,《实施条例》从三方面进一步强化了预付式消费领域经营者的义务:一是设立“书面合同”的义务。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强化对经营者遵守承诺的约束,降低消费者维权时的举证难度。
二是强化“按约履行”的义务。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如果经营者没有按照约定提供,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针对经营者降低质量、偷工减料、服务缩水等情形,《实施条例》首次赋予了消费者合同解除权,经营者要退的不仅是预付款余额,而且要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违约情况来定。”况旭说。
三是明确“事中告知”的义务。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继续履行义务或者退还没有消费的预付款余额。即使经营者没有主观的过错,也将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显著增加消费者履行成本,《实施条例》也赋予了消费者合同解除权。
针对消费场景中常见的“押金退款难”问题,况旭表示,虽然押金是担保而非预付款,但同样有“预付”的形式和风险,也容易引发退款纠纷。“这次《实施条例》对押金也作了相应规定,要求经营者应当事先与消费者约定退还押金的方式、程序和时限,不得对退还押金设置不合理条件,符合条件的要及时退还。消费者违约时,经营者扣除押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标准,而不是简单的‘全有全无’。”况旭说。
此外,《实施条例》明确,针对违反预付式消费相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预付费消费是一种商业模式,涉及各行各业,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领域内加强日常监管,查处违法行为,处理消费投诉。比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由商务部门主管,教育、体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交通运输也都有相应的职责,《实施条例》为预付式消费设立了专门罚则,明确由各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罚。对于预收费用后卷款跑路的,还将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况旭说。
(责编:梁秋坪、马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