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01 05:53:20 来源: sp20241201
测评博主“恶评”被判赔偿2.3万元 苏州互联网法庭:舆论监督超出合理限度应担责
□ 本报记者 丁国锋
□ 本报见习记者 许瑶蕾
□ 本报通讯员 吴 娅
种草、开箱、试用、避坑、红黑榜……“买前看测评”成了不少年轻群体的消费习惯,测评视频也很快成了社交平台的“流量密码”,涵盖美妆、数码、美食、服饰等各大领域。
近日,苏州互联网法庭审理了一起因测评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一测评博主未购买、体验带货博主的商品,却在测评视频中发表测评言论,声称“大网红卖货为什么如此没有底线”“你知道这种东西害了多少中国人吗”。视频中还包含了带货博主肖像,以及侮辱性语言等否定性评价。法院判决认定侵权,要求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未购买作负面评价
原告于某某是一名从事自媒体和电商直播的大V,全网拥有3000余万粉丝。2023年5月至8月,一粉丝数30余万的测评博主“某床垫聊睡眠”,发布了一系列针对于某某在直播中推广的乳胶床垫、乳胶枕等产品的评价视频。
其中在2023年5月4日,“某床垫聊睡眠”发布了作品描述为“请继续给你的粉丝带来价值,而不是卖垃圾乳胶!#乳胶粉尘危害#”的视频,不仅使用了于某某的照片,还包含了“几千万粉丝的网红是如何吃里爬外的”“你知道这种东西害了多少中国人吗”“卖垃圾,给消费者带来垃圾”等内容。2023年5月12日、8月6日,该账号又陆续发布了“全网卖这么多乳胶枕头产品,十个泰国也做不出来”“大网红就这么缺钱吗,割消费者‘韭菜’”等内容。
被告的视频发布后,不仅获得点赞3000余次、评论与分享均超900余次,评论区还出现了“看着就恶心”“这家伙是什么钱都要,黑心钱,取关了”“那家伙没底线的”等负面评价。经调查,该测评账号为苏州某床垫公司运营,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江某出镜录制。
原告向苏州互联网法庭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编造、传播、发布相关侮辱、诽谤原告的信息、视频等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并在全国发行的报纸显著位置和被告视频账号上发布道歉函、道歉视频等,同时要求法庭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于某某在庭审中认为,没有任何的权威证据证明乳胶产品系垃圾产品,江某及公司也没有相应的实验数据证明乳胶的危害,更没有国家禁止销售乳胶产品的证据和规定。江某及公司捏造歪曲事实,使用侮辱性的言辞,上述行为已构成了对自己名誉权和肖像权的侵害。
江某及公司则辩称其主观上没有过错,认为原告公开发表推广视频,被告方看到后即进行评价,符合当前网络时代的传播规律,不能证明存在主观恶意。同时辩称,虽然没有做专门的实验进行专业佐证,但在拆卸乳胶床垫的过程中产生了很多粉尘,使用过乳胶床垫的消费者怀疑鼻炎以及皮肤病是因床垫而导致的。对其发表的言论,其认为属于为公共利益实施舆论监督的合法行为。
评价应当实事求是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应遵循合理限度和真实为前提,否则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为本案原被告等自媒体从业者基于公共利益实施舆论监督提供了免责基础,但其所发布的言论应当以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为前提。
法院还认为,公众人物具有较高容忍义务。基于公共利益优先原则,为保障公民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公民在涉及公共事务的辩论中享有充分的言论自由,公众人物对他人的批评和指责应有一定的宽容度量,此为公众人物人格权保护的容忍义务。原告系知名博主,拥有千万粉丝,属于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公众人物,所以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和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方面,其相应人格权受到限制,具有较高的容忍义务。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本案中,江某在其发布视频中对于某某所售乳胶床垫作出“垃圾东西”等负面评价,均非基于其本人的测评或体验而发表,且缺乏对可能引发争议内容的必要调查,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其中“垃圾博主”“没有底线”等言论,具有损害名誉的故意,存在明显过错,客观上降低了于某某的社会评价,构成名誉权侵权。同时,江某在视频中擅自使用于某某肖像,构成肖像权侵权,也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苏州某床垫公司系案涉测评账号运营方,江某系案涉视频出镜人,两被告直接参与案涉视频的发布,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原被告所运营的账号均具有较大粉丝量,被告称其发布的3条案涉视频系为公共利益实施舆论监督,但视频内容超出了实施舆论监督应当遵循的合理限度,且发布后点赞量、评论量、分享量较大,传播范围较广,引发的针对原告的负面评价较多。
法院综合当事人的知名度,两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程度、范围及侵权后果,判决江某及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于某某经济损失2.3万元。
科学透明公开测评
测评博主本应通过对产品的测试、比较、体验,向消费者说明产品性能、质量、优劣,为消费者提供合理、客观的消费指引。但在“流量密码”的驱使下,部分测评博主为吸引流量或促进带货合作,发表与事实不符、过分夸大、故意贬损的评价却也屡见不鲜,由此引发了不少纠纷。
本案判决后,法官对测评博主提出3点建议:一是测评博主在发布测评内容时,应当以真实使用为前提,测评方式应科学、透明、公开,反馈自己客观、中立的使用体验,避免无中生有、过分夸张、故意贬损甚至于侮辱性的表述、评价;二是如存在带货、广告等商业推广行为,测评博主也应通过测评内容、置顶评价等方式予以明示,避免以测评之名割粉丝“韭菜”,影响自身及推广商品的商誉;三是如测评内容与自身或者关联企业经营业务“赛道”重合,在同类商品的横向测评中,应当避免采取片面凸显自身优势、散布竞争对手劣势的直接比较方式,彰显自身商品竞争优势,谨防陷入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漩涡。 【编辑:卞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