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01 10:25:49 来源: sp20241101
父亲离世,母亲多年下落不明,儿子因无法出具自己唯一享有法定继承权的证明,无法取出父亲生前的银行存款。找到母亲,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但事情远比想象中复杂——
取亡父存款“一波三折”
“多亏检察官的帮助,我终于取出父亲生前的20余万元银行存款,更没想到的是,还找到了已失散20多年的母亲。”10月8日,兰某向浙江省松阳县检察院检察官致电表示谢意。
而就在几个月前,兰某还在为如何取出亡父的这笔存款而烦恼不已。
父亲离世
遗留银行存款难取出
25岁的兰某是家中独子,从记事起,他就没有见过自己的母亲,多年来父子俩相依为命。成年后,兰某外出打工,父亲在家勤恳务农,生活还算过得去。
今年4月5日,兰某突然接到老家邻居打来的电话,告知其父亲被发现在家中离世。兰某迅速赶回老家办理父亲的丧事,当他整理父亲的遗物时,发现了两张银行存折,共计20余万元。
待心情平复后,兰某来到银行,准备取出父亲生前的存款。可没想到的是,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存款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必须持有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权证明文书才能取款。
为了取得相应的证明文书,兰某又跑到公证处。但公证处工作人员称,兰某的母亲也是第一顺位继承人,由于无法确认兰某母亲的情况,故无法出具兰某享有唯一法定继承权的证明文书。
这可难住了兰某。母亲究竟在哪儿?是否还在世?在兰某的印象中,父亲曾说过母亲在他两岁时就离家出走了。他也只依稀记得,母亲是云南人,姓成。后来找到的父母结婚证也显示了相同的信息。
为了取出亡父的存款,兰某不得已踏上了寻母之路。
母亲下落不明
申请撤销父母婚姻登记
兰某先是拿着父母的结婚证到辖区派出所寻求帮助,希望借此查找到母亲的一些信息。民警对此事很重视,第一时间帮忙查询。可是受早年技术条件所限,相关信息并没有进行联网登记,仅通过查询兰某母亲的姓名和籍贯,根本无法锁定具体对象。母亲下落不明,作为儿子的兰某自然也无法请求民政部门或法院撤销父母的婚姻登记。
父亲生前的存款难道真的取不出来了吗?兰某一筹莫展。
“你母亲当年提供的信息会不会有问题呀?”一位老乡无意间的一句话提醒了兰某。这位老乡还提到,村里曾经有人被冒名登记结婚,最后是检察院帮忙解决了难题。
何不找检察院试试?今年7月3日,兰某向松阳县检察院申请监督,请求帮助撤销其父母的婚姻登记。
接到兰某的申请后,承办检察官经仔细研究发现,这起案件与以往所办理的案件大为不同。本案中,申请人并不是婚姻登记的当事人,而是当事人的子女。子女能否作为监督撤销婚姻登记的申请人呢?经综合研判,检察官认为,本案中申请人遇到的实体问题与婚姻登记相关,如果其父母的婚姻登记存在违法情形,损害了其实体权益,则符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第6条所规定的当事人条件,属于其他利害关系人。
与此同时,承办检察官认真查询了兰某父母的婚姻登记档案,发现确实存在问题:在1997年的婚姻登记原始材料上,女方的身份信息仅有姓名和籍贯,并无身份证号码或户口簿信息。检察官决定受理此案,查明事实真相。
检察官多方调查揭真相
当事人顺利继承遗产
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赶往兰某所在地的村委会和当地派出所调查相关情况,并很快从老一辈人口中获悉了一条重要信息:成某曾因犯罪被判过刑。如果真有此事,肯定留有案底,再找人就不难了。
然而,检察官经多方查询,却没有查到有关成某犯罪的记录。当得知和成某一起被判刑的还有其他人时,检察官又通过同案犯的姓名去查找档案,最后,还真锁定了一起案件,发现在那起案件中,有一罪犯“陈某”与成某的信息重合度较高。
此“陈某”和成某会是同一人吗?检察官随后查看相关笔录,并将成某与“陈某”的个人信息逐一进行比对,结果真的对上号了。至此,检察官基本能确定,那起刑事案件中的“陈某”就是成某。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真相,承办检察官马不停蹄地到法院调取了那起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但相关信息里也仅包含“陈某”的名字及其户籍地云南省某县。于是,检察官又向该户籍地的检察机关发出协助查询函,查询是否可以匹配到该人员,但得到的回复是,查无此人。
案件似乎又回到了原点。通过再次研判“陈某”所涉案件的信息,检察官敏锐地捕捉到服刑地监狱这一关键信息点,并以此为切入点展开工作。松阳县检察院向“陈某”服刑地监狱发出协助查询函,调取“陈某”的入狱照片等信息。
充分利用数字化办案手段,再由公安机关协助利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比对,发现“陈某”和人口信息系统中的“陈某某”相似度极高,其籍贯为云南省某县,住所地为浙江省某县。为此,松阳县检察院又向浙江省某县检察院发出协助查询函,查询“陈某某”是否仍在此居住,终于得到了肯定的答复。经过两省三地的监狱、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多方联动,终于找到了“陈某某”。
那么,这个“陈某某”就是兰某的母亲吗?
承办检察官拨通“陈某某”的电话,向她说明事情的前因后果。“陈某某”承认,自己就是那起刑事案件中的陈某,且在松阳县曾和他人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通过辨认婚姻登记申请表上的照片,“陈某某”确认那人就是她本人。她表示,早年自己被人以打工的名义骗至松阳县,并被安排至兰某父亲家中居住,后来与兰某的父亲结婚。由于当时未到法定婚龄,她便使用虚假的姓名与兰某的父亲办理了结婚登记。
“陈某某”表示,当初与兰某的父亲结婚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希望能撤销该婚姻登记。另外,她还表示,这么多年没有陪伴在儿子兰某身边,心里十分愧疚,她自愿放弃对兰某父亲遗产的继承权。
征询完兰某和“陈某某”的意见后,松阳县检察院主持并安排母子相认。事后,检察官问兰某:“你恨过你的母亲吗?”兰某说:“没有母亲陪伴的童年,确实有不少的辛酸。曾经也恨过母亲,但见到母亲的那一刻,发现我根本不恨她,母亲一直把我放在心上,从来没有放下我。”兰某的回答让检察官十分欣慰,同时也为他高兴——父亲虽然不在了,但是他找到了母亲。
为依法维护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帮助申请人切实解决问题,今年7月20日,松阳县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等担任听证员,邀请特约检察员及银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属地乡镇等的代表作为列席人员参与听证会。
承办检察官对调查查明的案涉婚姻登记情况进行展示,并介绍了本案的前期办理情况和当前的问题焦点。同时,松阳县民政局代理人对案涉婚姻登记情况、履职难点等进行了阐述和说明。
随后,听证员们围绕婚姻登记、履职情况等进行现场提问,并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发表了听证意见。他们一致认为,案涉婚姻登记应当予以撤销,检察机关应依法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参加听证会的银行工作人员表示,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和民政部门撤销婚姻登记的文书就是有效的法律文书,凭这些文书,银行可以协助兰某办理相关的取款手续。
在查明成某身份涉及刑事案件被告人自报姓名后,为守护司法的公平正义,松阳县检察院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关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目前,检察机关已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更正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陈某的姓名、出生日期,同步更正犯罪档案。
如今,兰某的烦心事彻底解决了,他不仅顺利继承了父亲的遗产,还重新收获了来之不易的亲情。
■检察官说法
本案撤销婚姻登记具有重要意义
婚姻关系是一项重要的人身关系,是配偶权、继承权、亲子权等重要人身权利的基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或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办理婚姻登记,不仅危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还会严重破坏婚姻登记秩序。
此前,民法典未明确规定冒名登记结婚、弄虚作假结婚可撤销情形,2021年11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的出台正好解决了这个难题。
本案中的申请人兰某虽然不是婚姻登记的当事人,但其实体权益受婚姻登记的影响,自身已穷尽救济途径无法解决。检察机关分析研判认为其属于《指导意见》中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最终受理该案。
兰某的父亲已经死亡,是否还需要撤销虚假的婚姻登记?有人认为婚姻登记一方已死亡,婚姻关系自动解除,因此认为撤销婚姻登记没有必要。但检察官认为,这种婚姻关系的自动解除指的是配偶权的终止,其仍会产生继承权、亲子权等法律后果,而婚姻登记被撤销后,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婚姻双方不需要承担相互扶养义务,不享有配偶继承权,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可以协商解决或诉讼。
具体到本案,兰某的继承权无法顺利行使,是因为在法定继承上还有一个母亲。随着调查的深入,检察机关找到了兰某的母亲,她作为婚姻登记的当事人也表示要撤销这段虚假的婚姻登记。因此,在申请人以及当事人都要求撤销,且婚姻登记本身存在虚假的前提下,即使婚姻登记当事人一方已经死亡,对该婚姻登记作出撤销处理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对该案的办理,正是对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的全面深化行政检察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切实维护弱势群众权益的积极响应。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运用大数据思维和一体化机制,联合两省三地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监狱,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查明案件事实,督促行政机关主动撤销虚假婚姻登记,有效维护了婚姻登记秩序及当事人合法权益。(检察日报 史隽 雷淑燕) 【编辑:刘阳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