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猫伤人,爱心投喂者是否应担责?

发布时间:2024-11-09 21:20:34 来源: sp20241109

原标题:流浪猫伤人,爱心投喂者是否应担责?

  近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纠纷案,法院认定男子提供纸箱做猫窝的行为属于临时性帮助行为,是出于对动物的关爱,不能以此认定其与流浪猫形成了管理、饲养关系,流浪猫伤人不应由男子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王某均在某综合市场内百货区从事百货用品批发、零售业务,二人门市位于同一排。2024年4月,一只流浪猫在市场生崽后,为避免猫崽四处乱爬,王某拿了一个纸箱安置幼猫,并将纸箱放在摊位进门左侧墙角,门口有彩条布遮挡,之后将流浪猫一并抱至猫崽处。

  4月12日13时左右,张某带着自己饲养的小型宠物狗(未拴绳)路过摊位时,宠物狗与流浪猫发生厮打。张某为保护宠物狗,将其抱起,流浪猫遂扑在张某左腿处抓咬,致其左腿被咬伤、抓伤。

  张某受伤后于当天下午报警,民警走访时周边摊主均称抓伤张某的系野猫,并无固定的饲养人。张某遂到市场管理办公室查看监控录像,发现王某为流浪猫提供了猫窝,并随意捉拿、抚摸该涉案猫。张某认为其行为构成了管理、喂养流浪动物,应对自己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4月下旬,张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綦江区法院,请求判令王某承担其因此次受伤皮肤感染、接种疫苗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7000余元。

  法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法官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以下三个:纸箱放置行为的性质。王某放置纸箱的行为,主观上没有侵害他人权益的意图,客观上不具有法益侵害性。张某举示的证据只能证明案发前一日,王某出于对动物的关爱、保护,在相邻摊位经营者的协同下,用纸箱为才出生不久的流浪猫的幼崽铺设了一个猫窝,该行为系临时的救助行为,属于生活行为的范畴,不应纳入法律评价,并未与涉案猫形成固定的管理或饲养关系。

  受伤结果的预见性。该猫长期流浪于某综合市场,周边摊主平时抚摸时,性情温顺未有伤人之举。王某将纸箱安置在有彩条布遮挡的闲置摊位内,未影响周边行人通行,同时也有意识地一定程度隔绝了行人与流浪猫的接触可能,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张某次日带宠物狗来市场的行为,王某事先也并不知情。评判行为人是否具有预见能力,应当结合作出行为时的条件。次日下午发生的猫狗打架导致张某受伤,属于偶然意外事件,并非王某放置纸箱可能导致的结果,明显超出了王某能够预见的范围。

  责任归属与因果关系。公民饲养宠物有相关法律明文规定,饲养宠物应遵守社会公德。张某作为宠物饲养人,应当对自己的宠物性情十分了解,同时也应当了解遛狗不拴绳的危害。张某在出入人来人往的某综合市场时,应当预见遛狗不牵绳可能会使宠物与其他动物发生厮打。在导致张某受伤的过程中,王某放置纸箱的行为并非诱因,也并未对结果的发生起到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不应对受伤结果担责。张某饲养宠物犬带其上街未拴狗绳,导致宠物犬路过流浪猫的猫窝附近是引发猫狗打架的直接原因,张某被猫抓伤的结果系在猫狗厮打时,因自身制止行为不当所致,应当对受伤结果自行担责。

  综上,綦江区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加强救助和宣传 解决流浪动物管理难题

  本案中,法院认可了被告为流浪猫提供纸箱做猫窝的行为属于临时性帮助行为,是出于对动物的关爱,对流浪猫伤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判决,没有过度延伸行为责任,让好人在行善之后陷入无尽的责任担忧,而是秉持公平正义之原则,为行善者撑起司法保护伞。这既是对人性本善的尊重与弘扬,更是社会文明和法治进步的一种体现。

  流浪动物伤人事件频发,已经成为城市治理面临的“新考题”。流浪动物的主要来源是遗弃、走失、繁殖三大类,由于我国尚未有专门针对流浪动物或动物福利的法律规定,加之流浪动物繁殖无人过问等问题,目前流浪动物管理属于失控和无序状态。要根本解决流浪动物管理难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在国家层面出台专门的动物保护法律进行顶层设计,依法明确管理的责任主体、处罚标准和监管机制,解决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治理流浪动物时“单打独斗”的问题。二是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专门基金,为伤者提供必要的救助。建立和运营流浪动物收容所,为流浪动物提供必需的生存保障、医疗救治和绝育服务,并鼓励有条件和需求的个人进行领养。三是加强宣传教育,增强文明养宠和关爱动物的意识,提高宠物主人的责任感,普及预防流浪动物伤人的知识和方法,引导公众遇到危险时正确应对。(记者 刘洋 通讯员 留微微 白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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