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05 18:30:27 来源: sp20241105
中新社 北京8月21日电 (记者 张素)食以安为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1日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旨在让“舌尖安全”更有保障。
《解释》共19条,对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退款和返还食品药品、代购人责任、小作坊责任、标签说明书瑕疵认定等作出规定。
“《解释》充分保护消费者维权行为,发挥人民群众主体作用和监督作用,让‘舌尖上的安全’更有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陈宜芳在21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
例如,随着互联网经济发展,代购已成为消费者重要的购物方式。如果代购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代购人是否担责?新的司法解释作出回应。
根据《解释》,以代购为业的代购人属于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以代购为业的代购人如果明知消费者委托购买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仍然代购,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食品药品领域还存在“知假买假”问题,即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是假药、劣药,仍然购买并维权索赔。《解释》对规范“知假买假”的规则予以完善细化,包括规定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对购买者“知假买假”承担举证责任、规定连续购买后反复索赔的惩罚性赔偿金计算规则等。
在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同时,《解释》规制高额索赔行为,依法惩治违法索赔,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实践中,个别购买者为牟取非法利益,有的夹带过期食品进商店,购买后向经营者索赔;有的相互串通,一人私藏过期食品,另一人购买后向经营者索赔;有的篡改食品药品生产日期,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索赔。
“这类恶意制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假象、违法索赔的行为,损害生产经营者利益、扰乱生产经营秩序、耗费司法和行政资源,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惩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吴景丽在会上说。(完) 【编辑:田博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