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时习之丨非法获取持有商业秘密行为不可为 当心被罚

发布时间:2024-12-30 17:37:26 来源: sp20241230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保护商业秘密有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一则案例显示,被告人周某某在职期间违反权利人的保密规定,通过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公司商业秘密,被依法惩治。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至2019年1月,周某某入职Z公司担任设计服务部主任工程师,具有查阅Z公司持有的与商业秘密相关的数据包权限。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周某某违反与Z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将两个IP数据包在内的文件下载至工作电脑硬盘,再以拆除硬盘的方式将上述文件带离公司并存储于其个人电脑。经鉴定,周某某获取的上述两个IP数据包所包含的技术方案与Z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信息相同。经审计,Z公司因被侵犯商业秘密造成损失128万余元。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某违反权利人Z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以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周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于庭前预缴了罚金,依法可从宽处理。据此,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以案说法

该案中,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权利人的保密规定,通过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了涉案商业秘密,但尚未对外披露、使用即被抓获归案。如何定性?责任怎么认定?经过研判,法院以在案证据证实行为人的非法目的,并判断涉案行为是否可能对权利人经营和发展造成实质性影响,以此作为刑民界分标准;同时,以鉴定评估机构的鉴定评估意见结合类似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作为参考,以确定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这一起案件也提醒企业和员工,务必遵守良性市场竞争规则,做诚信的市场参与者。同时,负有保密义务的企业员工在履职过程中和离职后,均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保守商业秘密,不可心存侥幸贪图利益铸成大错。(综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等整理)

(责编:马昌、邓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