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三年浙江审理涉麻精药品刑事案件97件 药品种类近20种

发布时间:2024-11-24 01:29:30 来源: sp20241124

   中新网 杭州6月25日电(郭其钰)药店经营者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下称“麻精药品”)给贩毒和吸毒人员,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非治疗疾病需要贩卖国家管制麻精药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代他人骗购麻精药品获取“跑腿费”,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6月2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称,2021年以来,浙江法院审理涉麻精药品刑事案件97件,占全部毒品案件4.14%。其中麻精药品的种类不断增加,目前有近20种,主要集中在合成大麻素、羟丁酸类、唑仑类三类物质。

  据了解,麻精药品具有双重属性,其在正常发挥医疗效用时属于药品,被滥用时则成为毒品。近年来,不法分子将麻精药品作为传统毒品的替代物进行贩卖、吸食,社会危害性大。

  在浙江法院审理的一起贩卖毒品案中,甘某某在麻醉药品依托咪酯被国家列管视为毒品前非法贩卖,被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刑罚;胡某某等人在依托咪酯被列管后非法贩卖,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刑罚。

  “案件的审判向社会传递了无论在列管前还是列管后,非法贩卖麻精药品都是犯罪的司法态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薛海华表示。

  目前,通过网络销售成为主要犯罪手段。犯罪分子通过网络社交软件联系买卖麻精药品,并通过网络支付,再通过物流寄递,形成了“供销一条龙”的趋势。

  “吸食麻精药品的人群相比吸食海洛因、冰毒的人群年轻,更加熟练、擅长通过网络寻找卖家和买家,且麻精药品伪装后通过物流快递较难被识别、查处。”薛海华分析说。

  当日发布会上,浙江省高院还通报,2021年以来审理非法生产、销售“笑气”类物质案件115件,远超其他新型毒品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因吸食“笑气”能产生与吸毒同样的后果,非法贩卖“笑气”不能简单等同于无证销售普通危化品,故对非法生产、销售“笑气”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完) 【编辑:胡寒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