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0 04:18:32 来源: sp20241110
只需用自己身份信息注册一个空壳公司并办理对公账户,就能轻松贷下大笔钱?这样的“好事”真就有人信了!近日,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注册虚假公司并开设对公账户外借“他人”使用的案件,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决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不受征信限制!额度高,放款快,手续简单!”2021年11月,来自湖北的苏先生在某贴吧闲逛时留意到这条消息后眼睛一亮,正愁没钱花的他立即与发帖人联系。
“兄弟,我很想帮你,但因为你的征信不行,我们推荐你做商业贷,也就是说先注册公司,再用公司的名义去贷款。”发帖人很快就回复了苏先生。
“可是我什么都没有,能注册公司吗?”苏先生急切地问。
“这个你放心,我们有专业的人协助你,你只用带上身份证和我们去一趟北京就行。不过我先说好,这种贷款手续费高,我们要抽成50%,也就是你贷款额度的一半。”发帖人说。
面对如此不合理的要求,苏先生竟欣然答应,并通过几个不同的微信号,联系上了“木子”。
很快苏先生就坐上了“木子”为其订购的车次来到北京,并在约定的酒店住下,和他一样来办理“商业贷”的还有来自天津的杨女士。两人提前熟记了“木子”提供的公司名称、办公场所等相关信息,一前一后到现场办理了公司设立登记、开立公司银行结算账户等手续。尽管银行工作人员再三提醒,但苏先生和杨女士还是将办好的营业执照、银行账户、U盾等全部交给了“木子”。
“申请贷款还需要点时间,你们先回去等消息吧。”两人便分别拿着“木子”给的好处费,坐上“木子”为其购买的返程车票各自回到家中“等消息”。
在等“贷款”发放的日子里,杨女士在网上看到“断卡”行动、反电信诈骗等宣传内容,内心隐隐约约感到不安,便将截图发给联络人,询问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苏先生也在聊天中怀疑对方用自己办理的账户进行洗钱等违法活动。而对方却表示“放心不会有事情”。苏先生和杨女士虽然仍心存怀疑,但也没有再追问。
然而一个多月后,苏先生和杨女士没等来预期中的大笔“贷款”,却等来了公安民警的传唤。原来,苏先生注册的两个公司账户被他人利用进行电信诈骗,银行卡流水高达435万余元,杨女士注册的公司账户流水则高达501万余元,两个账号分别参与诈骗了四川彭州市民曾某10万元、20万元,在曾某报警后,彭州市公安局民警迅速锁定并抓获了杨女士和苏先生。
被告人杨某某、苏某某以办理“贷款”为名却自始至终未签订任何贷款合同。二人伙同他人跨省注册虚假公司、开设公司银行账户,并将相关资料交由他人使用,甚至在苏某某接到银行风险提示电话、杨某某预见到犯罪风险后二人仍放任不管,未采取任何措施制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此认定二人主观上对他人利用公司账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具有预见性和明知性。彭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苏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二人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承办本案的法官介绍,对公账户作为企业在银行的结算账户,具有交易额度上限高、流水频繁且数额较大等特点。一旦落入犯罪分子手中,一方面让普通市民基于对对公账户的信任而难以辨别电信网络诈骗,另一方面使资金流转更具隐蔽性,增加警方侦查办案难度,为电信诈骗、洗钱、逃税等犯罪行为提供了滋生土壤。近年来,利用对公账户实施各类犯罪的案件屡见不鲜,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损害社会诚信和社会秩序。
法官提示广大群众:买卖、出借对公账户、银行卡均系违法行为,大家千万莫贪图小利,避免误入违法犯罪道路,追悔莫及。
(责编:马昌、梁秋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