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托起“稳稳的幸福”

发布时间:2024-11-05 10:26:22 来源: sp20241105

  【今日关注】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托起“稳稳的幸福”

  “创新工伤保险缴费管理模式”“扩大兜底保障政策覆盖面”“希望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工会驿站建设,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多贴心服务”……今天,在全国政协总工会界别小组会议上,多位委员就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提出建议,这也是近年来全国两会上的热议话题。今年,代表委员聚焦补齐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短板继续发声,为他们托起“稳稳的幸福”。

  明确责任边界

  “劳动关系认定难”,这是记者频繁从代表委员口中听到的问题。

  “一些平台将劳动关系违规界定为信息交易关系或合作关系,或刻意隐蔽劳动关系,以此规避责任义务。”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李孝轩委员表示。

  江苏常州老三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主席、样衣部部长李承霞代表定期通过代表接待室、工会驿站、工代会,与外卖配送员、货车司机等交流座谈。她发现,法律法规中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身份界定不明确,不少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缺乏法律保护,缺少维权渠道。

  聚焦这一难点,多位代表委员提交相关提案,提出对策建议。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魏地春委员建议加大对新业态领域劳动立法、监管、执法的力度。他建议,相关管理部门积极探索实施具体可行的办法,明确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关系和劳动者合法身份,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作为特定职业类型纳入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保护范畴。同时,健全与新经济、新业态、新岗位等相适应的劳动监管机制,规范平台及其加盟商,最大程度防范平台公司规避劳动关系。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邹震委员建议,规范平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用工关系,针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不同形式,分别明确用工规范和用工方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责任边界,指导和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用工、严格履行责任。

  李孝轩委员建议,应加强劳动关系、劳动基准等问题研究,明确不同主体的权责边界,推动建立新就业形态协同治理机制;确立劳动权益基本保护标准,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全面规范用工模式。

  “可以通过法律解释、制定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增强法律针对新情况的适用性,为立法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奠定基础。”李承霞代表建议。

  提供更充分的保障

  日前,人社部发布3份文件,包括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劳动规则公示指引、权益维护服务指南等内容。

  “我和同事都很期待新规的落实落地。”湖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分部经理汪勇代表从业10年来,日益感受到社会各界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关心关注的同时,也切身体会到这一群体在社会保障方面仍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汪勇代表认为,快递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环境复杂、劳动强度大,面临诸多潜在风险。他建议,政府、企业等多方参与,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意外保险,使其拥有更充足的保障。

  多位委员也聚焦进一步提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障水平建言。

  “数字平台通常采用灵活的工作模式,这导致新业态从业者难以享受到稳定的社会保障。”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委员建议,构建灵活多样、层次分明的社会保障制度,为从业者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保障选择;加强执法监督,进一步明确平台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建立统一、便捷、高效的社会保障服务平台。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开展1年多来,已取得积极实效,但还存在政策地域差异、经办周期长等不足。对此,全国总工会权益保障部部长粟斌委员建议,健全完善统一的政策制度体系,在指导试点省市工作中,从整体制度安排、经办模式等进行统筹规范,加强试点省市之间交流,推动政策制度协同一致;进一步优化经办管理服务流程,保证科学合理的审核复核流程,提升平台企业和参保人员的经办便利性;提前梳理总结试点工作,尽快研究在全国推广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办法的实施路径。

  同时,对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养老保险参保率不高的问题,粟斌委员建议,健全劳动者权益分类保障机制,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劳动权益行政、司法保护。支持从业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逐步将其纳入失业、生育保险范围;放宽中断补缴限制;优化用工信息采集系统功能,科学确定社会保障缴费标准;出台减税降费、财政补贴等政策,鼓励和督促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保障支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保意愿。

  强化关心服务

  “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技能培训和权益维护,使他们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可靠、稳定的力量。”全国总工会原副主席、书记处书记阎京华委员建议,将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内容写入政府工作报告。

  记者采访了解到,当前依然存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和参保意识不强,以及对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不到位、劳动者成长通道不畅通等问题。

  阎京华委员为此建议,注重培养劳动者维权意识,人社、工会等相关部门要加大对这部分劳动者劳动权益维护的宣传力度,定期对他们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增强其处理纠纷的能力;利用互联网畅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发声渠道,主动建设贴近职工群体的信息反馈渠道,构建职工能第一时间联系到劳动监察部门、工会,第一时间反映问题,第一时间获得回复和解决途径的有效机制。

  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全国总工会原书记处书记许山松代表建议,重视发挥平台的社会属性,探索“政府监管+平台治理+行业自律+社会协同”的治理思路,由政府、社会与平台企业协同治理,通过强化市场监督管理、完善诚信体系建设、制定社会责任标准、发出行业健康发展倡议等方式,整合多方资源,形成工作合力。

  在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龙里县分公司揽投部揽投员莫富元代表看来,要在做好基础保障的基础上,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帮助提升技能素质,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多成长通道,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本报北京3月6日电)

  朱欣 陈晓燕 【编辑:房家梁】